税务行政行为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的规定实现国家税收职能的行为。包括采取税务行政措施的行为; 制定税收法规的行为; 进行税务行政执行的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税务行政行为是主要的税收法律事实。
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必备条件,包括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适当、形式与程序合法。发生行政行为时,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要件,行政行为方能有效成立。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发生行政行为时,就要特别注意从这四个要件进行把握,使税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避免违法或无效行政行为发生。
1、主体合法
这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包括三个方面:
机关合法。指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心须合法成立。新《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规定,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税务行政执法的合法机关。
人员合法。指行使行政权力的人员必须合法。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明确规定了这些权力行使人员的合法范围。
委托合法。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只有“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才能“进行税款征收活动。”明确规定了税款征收委托的合法要件。
2、权限合法
这是指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的权限、原则作出的行为。行政行为权限合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行政事项管辖权。是指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事项有具体的管辖权限。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就明确规定了发票事项的行政管辖权由税务机关行使。
行政地域管辖权。指行政机关有指定的行使行政权力的管辖地域。如: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一般实施属地管理,就是税务行政管理的地域管辖权范围。
时间管辖权。指行政机关对发生的行政行为在规定时限内具有管辖权,超过时限则无管辖权。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必须是法律明文授予的,法律未授权的行政行为是无效行政行为。
委托权限。指未经有委托权的行政机关授权的行政行为是无效行政行为。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明确了税款征收的委托权限。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行政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时,具体采取法律规定的核定税额方法的,此时我国的税务机关只要做到公正、适当的征收的,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都不会构成刑事违法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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