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著作权分配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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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举证责任著作权分配原则,一般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定的。在民事侵权案件的处理正,在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的时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的,只有在诉讼中及时的、积极的举证,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
举证责任著作权分配原则是什么?

一、举证责任著作权分配原则是什么?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具体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具体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凡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就权利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如订立合同、存在构成侵权责任的事实等);否定权利存在的人,应对妨碍该权利的法律要件举证:主张权利消灭的人,应对权利已经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主张权利受制的人,应对权利受制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

第二,在实体法或者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分配按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第三,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现有规则又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二、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着著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标的,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的扩张,几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为了包容各类的创作,以及适应未来可能发展出的新的传播方式,各国著作权法一般采概括性的规定与列举式的规定相结合,以灵活运用。

2、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随着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扩大,著作权的权利的种类也相应增加。

著作权除包涵上述的经济利益外,还有人身上的价值。英美法系国家虽未在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着作人身权的内容,但仍然委诸于习惯法上的法理,如违反契约、侵权行为、侵害隐私权、诽谤、不正当竞争等观念来保护。

3、被害人须有著作权。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首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在我国,不采著作权取得须先经行政机关审查登记的制度,而采“创作”主义,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权。但在诉讼中,原告仍须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著作权的存在,除上述应属于成文法所保障的客体和权利范围以外,原告还须证明:

(1)作品具有原创性。著作权的取得要件与专利权不同,后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而著作权只要具有原创性就够了,即只要是经过个人心血努力、独立创作而非盗用、抄袭他人着作而成即可。

(2)具有我国国民的身份或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都是客观的行为,较易判断侵害是否发生。但是对于“抄袭”,即因“观念”等不受保护,须先分出“观念”以外的“表现形式”为保护的标的。而抄袭又不能局限于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断难免有主观的价值判断,而缺乏客观标准。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为抗辩。著作权法既然以公益的保护为重,在某种程度内,即使是未经许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为理由以为免责抗辩。各国法律也都明定哪些行为为合理使用。此外,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明示如下: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依其为商业性使用或非营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区别;

(2)、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性质;

(3)、使用的数量及实质在整个受保护作品上所占的比例;

(4)、使用对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经济市场的价值的影响。

在我国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处理中,如果是无法协商处理的,一般是可以提起诉讼的,需要注意的是,当发生了著作权的纠纷的时候,双方进行著作权的相关诉讼,在举证的时候,此时是需要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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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缺陷 从理论上来说,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是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举证责任分配问 题的简单化处理,容易产生错误的利益衡量。公平正义原则是分配 举证责任的最高法律原则,它是分配举证责任最初的起点和检验分 配是否适当的最后工具。{1}依据婚姻法解释中关于举证原则的规 定,实际上是免除了债权人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责任强加给了债务 人的配偶,从表面上看,这好像是公平的,但是,从深层次上看, 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对债务人的配偶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1)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债权人主张权利,仍应 就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自己权利产生的事实、理由承担举证责 任,并且有实际举证的能力。因为债权人在债务发生过程中,掌握 了选择、决定是否与债务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主动权,并且可以 在债务发生前采取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夫妻双方 共同签字认可等一系列措施,以保证债务实现,减轻风险,也有为 以后发生纠纷时准备充分证据的能力。所以,按照公平原则及有关 举证责任的一般法理,债权人都应当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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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是一名小有名气的作家。经常会发表期刊和书籍,最近在网上姐姐说是有人涉嫌抄袭她书中的原文,咨询一下对著作权人保护的原则是什么,都有哪些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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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
  
  作者的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化进步的源泉,因此,法律应当加强对著作权权益的保护,激励作者创作的积极性。
  
  
二,鼓励作品的传播
  
  国家制订著作权法并不只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益,而且还在于鼓励作品得到广泛的传播,繁荣社会的文化生活。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了对作者传播者权利的保护,即是鼓励优秀作品得到广泛传播的体现。
  
  
三,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作者的利益实质上是一种私人利益,而使作品得到广泛传播则更多地体现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为防止作者滥用著作权法赋予的权益导致公众利益难以实现的状况,著作权法又对作者的权利作出限制,如规定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
  
  
四,与国际著作权制度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
  
  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版权贸易的发展,许多作品借助各种媒介被传播到其他国家,而著作权的保护又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为了解决作品传播的国际性要求与著作权保护地域性之间的矛盾,国际上已经形成了相关的著作权国际保护公约。我国于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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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具体认定标准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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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4、、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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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伤认定是需要进行举证的,多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遵守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该做出否认工伤的举证责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伤害不是因为劳动安全导致的,那么就是属于工伤的情形。所以无论怎样都是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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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儿子问了我一个问题,我没有回答出来,感觉很羞愧,我想咨询一下离婚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离婚诉讼,属变更之诉。在离婚诉讼中,原告人提出的变更请求通常会涉及到三种民事法律关系,即夫妻关系、子女抚养关系、财产共有关系。
我国《婚姻法》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从总体上说,原告应当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样确定的实际意义在于,当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证明感情破裂与证明感情未破裂的证据又都不充分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感情破裂是法律对离婚理由的高度抽象。在现实生活中,感情破裂总是由某种或某些具体的原因引起的。如婚姻基础差,。对方道德败坏,与第三者非法同居或通奸等。感情破裂过于抽象,无法直接证明,因此原告实际上是通过证明各种导致感情破裂的具体事实来证明这一问题的。在双方当事人就共同债务还是单独债务发生争执时,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应当由主张单独债务的当事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分别财产制,且第三方知道该约定,负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在共同债务与单独债务无法确定时,应本着处理共有财产还是婚前个人所有财产无法确定时同样的精神实行推定,即应推定为共同债务,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对离婚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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