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人可以是个人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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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物业服务人可以是个人。物业服务合同主要指的就是业主团体和物业服务企业关于共有部分维护管理人等相关的事项所签订的委托合同。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也是属于有效的。
物业服务人可以是个人吗?

一、物业服务人可以是个人吗?

物业服务人可以是个人。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团体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共有部位维护、管理、维修等事项签订的委托合同

1、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效。

2、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有效。

物业服务人的义务类型包括一般义务、信息公开义务等。

1、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2、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二、物业服务合同一般写有哪些内容?

物业服务合同一般内容具体如下:

1、物业管理事项,主要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与管理,物业共用设备设施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绿地绿化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消防、交通等协助管理事项的服务,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服务,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2、服务质量,即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的质量上的具体要求;

3、服务费用,目前主要有两种计算方式:一是按照每平方米多少元来计算,二是按照每户多少元来计算;

4、双方的权利义务;

5、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6、物业管理用房;

7、合同期限,期限条款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

8、违约责任,即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物业公司如果要和小区的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话,那么是可以的,只不过说需要通过书面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在物业合同当中需要明确一下物业管理的事项,还有就是服务的质量和服务的费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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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服务不到位,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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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有哪些物业费不交物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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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必须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物业不达标,是凭证据裁决的。
其次,你收集的证据必须是证明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的证据。再次、你尽量收集公共服务部分不达标的证据,因为这部分的证据比较容易收集,例如、车辆车辆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的照片、垃圾清理不及时、公共设施存在故障等等。更次,你收集的证据必须有一定的连续性,因为仅凭一天、两天的照片证据不能证明长期不达标,是不会仅凭这一两天的证据判决减免物业费的,必须是收集尽量多的证据,形成一条证据链条,才能认定服务长期不达标,才能依据证据裁决业主减免相应的物业费。
最后,是物业对你家服务不达标的证据,之所以将收集这部分证据放在
最后,是因为这部分证据不太容易收集,因为,物业公司是不给业主们开具报修证明的,也就是说你无法拿到你曾经向物业公司报修过需要维修、维护故障的证明,也就无法证明你报修的故障物业并没有为你家提供相应的服务,就算是你有你家房屋存在需要维修、维护问题的证据,但是没有你家曾经向物业公司报修过的证据,往往物业公司会在法庭上面狡辩称他们不知道你家的问题。总之,要想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必须注意经常性的收集保存不达标的证据,最好是寻找一些可以长期留存业主们上传照片的网站,让证据从时间上固定下来。例如,焦点房地产网站在全国各地都有分站,针对每个住宅小区都开设了相对应的业主,业主们可以即时将各种证明服务不达标的证据照片上传到里面,让证据在时间上固定下来,当业主们物业公司服务不达标的时候,随时可以利用这些照片和这个网站作为证据,焦点房地产网站的业主有一个特别好的优点,就是可以常年留存业主们上传的照片,不像有些网站的业主,对业主们上传的照片留存时间很短。另外、在业主们不想物业服务不达标的情况下,如果业主们手里留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物业服务长期不达标,也可以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抗辩,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不予支持”。这里面明确的说明: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司法实践当中对有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的,许多认定为业主依法行使抗辩权给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判决由于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业主减免相应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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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2、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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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2、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二)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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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认定物业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无效的,应予支持: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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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关物业服务的约定,有排除业主以后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和商定物业服务费权利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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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将整体管理服务转托、转让给第三人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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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虽未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但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2)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未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或未按业主大会决定的范围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在前或者一审期间取得业主大会或50%以上业主追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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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业管理合同的终止物业管理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方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方可以终止委托管理合同:
1、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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