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由败诉方来承担。针对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之后产生的费用一般都是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在司法解释层面上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补偿机制是做出了专门规定的,其中有着明确的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的当事人承担。
二、刑事案件的收费内容是什么?
1、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法律的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2、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3、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对于法院进行审理的刑事诉讼案件,将会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收取一定金额的诉讼费用的,那么证人出庭的作证费用就属于诉讼费用其中的一种。证人出庭的作证费用一般是由败诉方来承担,或者是由起诉方先垫付,最后再由败诉的一方来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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