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税收罚金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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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破产税收罚金规定是构成犯罪情况之下,是有可能会对此进行罚金的处罚。实际上企业破产的时候是需要对于相关的财产来进行清算的,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于破产的财产进行一定的评估处理和分配。
企业破产税收罚金规定是什么?

一、企业破产税收罚金规定是什么?

企业破产税收罚金规定是构成犯罪情况之下,是有可能会对此进行罚金的处罚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所以破产清算后欠交税款就不用交了。

二、税收债权的申报和处理是什么?

税收债权,此处指破产程序中清理出的所欠国家税款及与税款相关的附加、基金和滞纳金、罚款的总称。税收债权的处理,大致可分为通知申报、审查确认和分配缴纳几道程序: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况的,在清算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破产实践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时是已知债权人,即破产企业(《破产法》中将破产宣告前的破产企业称为债务人,将破产宣告后的破产企业称为破产人,本文中统称为破产企业,有时也称为债务人)账面上有欠缴税款等的记载;有时主管税务机关属于未知债权人,即破产企业的账面没有结欠税款等的记载。

法院或管理人往往选择下列方法之一作为通知程序:

(1)不论破产企业账面上是否有欠税余额。都向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地税)发送通知,要求其按期申报债权。对于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担任管理人、税务机关未参加清算的破产案,这样做较为稳妥。

(2)按账面是否有欠税记载决定是否通知税务机关,账面有欠税余额,通知税务机关申报;无欠税余额的,即不予通知。这样做法符合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3)不论破产企业账面上是否存在欠税余额,都不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这种做法适用于税务机关派出代表参加清算的情况,其参加清算的职责主要应是清理结欠税款。

在当代的社会企业如果面临破产,那么肯定是需要国有企业的财产来进行一定的清算的,同时如果之前单位存在着一些税收方面的犯罪行为,对于单位采取了法定的处罚措施的话,那么关于企业的财产在清算完毕之后肯定是需要缴纳罚金的,这是属于确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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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强制执行的角度考虑,法律同样赋予了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力,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的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本案中,欠税发生在抵押权设立之前,税务机关之前完全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而不是等到法院采取相应措施后再行主张权利,法院不是代征欠税的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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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儿的企业已经申请了公司的破产了,现在企业申请了逃税了,企业申请破产后偷逃税还能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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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上述偷逃税款是否应当追缴,目前存在两种基本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司作为纳税主体已不复存在,也就无法、无从追缴了,甚至从一开始就不应该稽查。在法人公司情况下,公司的法律主体是合法消亡的,其所承担债务的有限责任已清理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此情况下的偷逃税款追缴做出明确规定。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涉及公司注销清算时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但上述偷逃税款是否可比照执行?这些偷逃税款是否可归结为清算组成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或公司股东的恶意逃避债务?对此,《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分公司情况下,尽管《公司法》中有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但偷逃税款是否可以视同为普通债务?是否可向总公司追缴其所偷逃的税款?对此《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中也找不到明确的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已被注销,也应对该企业原投资方或股东追缴其后所发现的偷逃税款。我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是:
  
1.依照《公司法》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可以向总公司追缴其分公司所偷逃的税款。这里涉及一个基本理论,即“税收本质的债权债务说”。从税收实体关系角度看,税收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享有的权力和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即“国家债权”。税收法律关系与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类似性质,因此,民事债权的实现方式对税收债权也可以比照适用。尽管税收立法中未明确承认这一学说对立法具有指导意义,但《税收征管法》中的代位权、撤销权、担保和优先权等民事债权制度事实上已被运用于税收实践。
  
2.从企业主体的实质意义看,企业主体的消失并不能豁免原投资者的负税义务。现代企业理论中的“契约理论”摒弃了企业是物质财富的简单聚集和物质要素的技术关系或生产函数的观点,而是将企业看作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合作组织,是由一系列“契约”或“合同”组成的契约网络,从人与人之间交易关系的角度来解释企业的性质。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实质上不是构成企业的物质,而是持有企业生产要素的人,他们才是真正的纳税义务人,即税收主体。通过这种理论来透视这一问题,所谓“企业不存在了”,其实是企业的股东或投资者把构成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了“重组”,因此不能因为企业某种“契约”的解除就放弃对企业真正主体——资产所有者纳税义务的追缴。尽管“契约理论”只是众多企业理论中的一种,并不是法律解释,但它可以作为一种指导,一种认清事物本质的方法,尤其是对上述问题具有较为直接的解释力。
  
3.就税务登记的性质而言,其并非履行纳税义务的一个必要条件。税务登记是行政登记的一种形式,但不是行政许可。它是加强对纳税人权利限制的手段,而不是限制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手段,更不是纳税人权利、义务产生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已明确将税务登记排除在行政许可的范围之外,不认为税务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行为能力和活动资格。《税收征管法》也间接表明了上述观点,如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对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尚且如此,对办理过又撤销、吊销、注销登记的纳税人更应该追缴其所偷逃的税款。
  
4.从税收管理角度讲,上述偷逃税款若不追缴,将形成税收征管中的一大漏洞,诱使纳税人利用频繁注册、注销的方式偷逃税款。在税收执法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也经常遇到。
以上就是我为您解释的关于企业申请破产后偷逃税还能查么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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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一家国有企业上班,现在因为一些原因要破产了,我想了解一下关于这个国企申请破产还要交企业所得税吗,谢谢。
[律师回复] 企业申请破产重整需要继续交税,但我国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企业的破产重 整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破产重整中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多以部门规范性 文件和个案批复的形式存在,主要涉及流转税、企业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项下的 十余个税种,并逐步呈现出一般调整、特殊处理与综合调整的态势。
二、税收优惠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一般调整
上世纪 90年代初,随着我国经济转轨的顺利进行以及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企业因资 产处理、国企改制、上市融资的强烈需求而重整兼并者开始由少及多。在经历了广信 深圳公司、大连证券公司、广州壬丰房地产公司、中国联通、中国兵器集团、中国远 洋运输集团等数个具体破产重整案件的税务处理后,与破产重整制度相伴的税收优惠 政策调整也由以往的个案批复、政令回函演变为全局性的普遍适用。现今,税收优惠 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一般调整主要集中于契税、印花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即重整 企业对上述税种一般性地享有减免待遇。概括而言 :
(1)对公司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和债转股以及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后,原企业土地、 房屋权属尚未发生实质性移转的,免征或减征契税 ;
(2)除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直接免予贴花外,破产重整企业仅对新增加的资 金按规定贴花,已贴花的资金部分不再征收印花税 ;
(3)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 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 流转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税收优惠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特殊调整
破产重整企业除去其所享有的上述一般税收优惠政策外,对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发生的 其他税收是否依然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不一而足。破产重整企业除免征印花税、契 税和流转税外,还可依据不同的企业身份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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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重整企业因其所处行业的特殊性而享受特别优惠,比如对于被撤销的金融机构 进行资产处置和清理活动,不予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2)破产重整企业因其属于国有资本而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待遇,比如中国联通、中信 集团以及中国邮政在进行资产重组与置换时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
(3)信达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所进行的收购、承接、管理和 处置活动,免除一切税收。
三、税收优惠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综合调整。
企业获得利润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基础,而破产重整企业在深陷财务困境时,生产经 营活动往往处于停滞状态,几乎难以获取利润继而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与此同时,当 重整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大于负债,其在进行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 分立之后,仍可就所获得的部分增值收益课征企业所得税。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59号 ) , 弥补了原税收法规的不足,明确了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政策,有效降低了企业重组成 本,从税收角度对企业之间的合并重组予以鼓励。税收优惠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综 合调整,其实质是严格秉承所得课税的原则,对企业重整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 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除符合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以外,企业重组依 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来进行。其中,一般性税务处理对破产重整中的企业法律形式 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的相关交易分别做出了不同的规 定,但无外乎以下程式 :以公允价值为标准确认企业债务移转、股权交易和资产转让的 所得或损失,并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最后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抑 或原则上保持不变。此外,破产重整企业一旦符合适用条件,还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 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包括 :以被收购股权或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 税基础确定计税依据、亏损结转抵补和延期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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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企业破产清算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可复杂了,这也是个关键的事儿。得仔仔细细地审查资产、负债和税务记录,确保税务合规。该咋算税额就得咋算,该申请税收优惠就得申请,还有那些潜在的税务争议,也得好好处理。这都是企业在破产清算中应对税务问题的必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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