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去世的被拆迁人能否被认定为拆迁安置对象?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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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取决于法律法规对中“政府批准征地之日”以及“征地批文下达之日”的理解,实践中一般将征地公告之日作为确定拆迁安置对象的时间节点。
已去世的被拆迁人能否被认定为拆迁安置对象?

已去世的被拆迁人能否被认定为拆迁安置对象获得住房安置?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一部分人认为,被拆迁人只要在征地批复作出后去世,就有权获得补偿安置;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只有在征收公告发布后去世的被拆迁人才有权获得补偿安置。究竟哪种观点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最高法院的真实案例来了解!

周先生及其父亲、母亲为重庆市某村村民,1998年9月,重庆市政府对周先生所在村庄实行了土地征收,并作出同意征用土地的批复,同年11月,周先生父亲去世。

1999年12月,重庆市国土资源分局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2002年11月,区政府作出了《征地住房人员安置截止时间的通知》,决定将周先生所在村庄住房安置人员的截止时间调整为2002年4月。

2007年区征收办与周先生及其母亲签订《房屋安置协议》,协议中对周先生的父亲未予住房安置。

周先生认为住房安置人口认定的截止时间并不合理,其父亲在征地批复作出后才去世,有权获得住房安置。之后周先生向市政府就补偿安置问题申请了裁决,收到了市政府不予支持的裁决决定,周先生不服,就该裁决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该裁决决定。

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均败诉,法院认为,周先生的父亲在公告和住房安置对象确认截止时间前已死亡,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周先生不服,在律师的协助下申请了再审,依旧败诉。

最后,周先生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这一次,周先生的请求获得了检察院的支持,最高检对该案的再审判决提出抗诉。

最高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以征地公告之日为截止时间确定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对象,既合法也合理,最终未能支持周先生要求认定其父亲为住房安置对象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周先生的父亲是否属于住房安置对象,根据《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规定》以及《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确定征地农转非人员是否为住房安置对象的时点分别表述为“政府批准征地之日”和“征地批文下达之日”。也就是说,周先生的父亲是否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就取决于对《安置规定》和《安置办法》中“政府批准征地之日”以及“征地批文下达之日”的理解。经过综合分析,法院最终采用了后者的观点,将征地公告之日作为确定拆迁安置对象的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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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因为安置房建造预算有限,因此建筑商为了获取利润也许会对建筑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购买前要查询房地产商以及监督机构。对于正在建造的房屋,一定要慎之又慎,除了存在上文所提的问题以外,还有可能存在户型设计不好、产权登记难、上市交易期限遥遥无期等等问题。
具体如下所述:
1、首先,弄清安置房的性质对于房产证办理是至关重要的,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安置房的所有权一般归属当地或区域房管部门所有。房产证是需要通过房管部门来办理的,需要按照现行的房屋平均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用,然后办理产权证。
3、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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