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莞解聘孕妇赔偿计算方法
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倍(详细内容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2、47、87条)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综上,大家可以了解到,单位单方面辞退处于孕期的员工是违法的,被辞退孕妇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员工在该单位的工龄支付赔偿金。假设该员工在单位工作满三年不满三年半,单位应当支付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7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
二、劳动合同法孕妇保护的规定是什么
1、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工作内容的特殊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薪酬待遇的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且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影响。
综上,这些拿员工怀孕说事的企业,不要以为只要不解除就可以任意妄为。降薪、降职、调岗(增加工作量或延长工作时间)、产检假按事假处理等都属于违反孕期女员工劳动保护的行为,当事员工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n倍经济补偿金。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员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够随意辞退员工的,如果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是要求用人单位进行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赔偿。具体的计算方式是根据工龄来进行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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