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律师被要求回避是合理的行为吗?
这是不合理的行为。辩护人并不是回避的对象,所以辩护人员是不需要回避的,回避的对象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审判、检察或侦察。
二、申请回避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1、申请回避的期限
根据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诉讼阶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例如,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在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当事人在知悉其权利后,可立即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2、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另外,参与侦查活动的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参与检查活动的书记员、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参与审判活动的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3、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在我国的生活中如果对一个案件提起了诉讼的,在审理的过程中辩护律师是不能够要求被回避的,但是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及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如果和被起诉者和起诉者有直接清楚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是应当被要求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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