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无效由哪家单位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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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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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仲裁机构可以认定劳动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也可以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员工可以向单位要求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无效由哪家单位认定?

一、劳动合同无效由哪家单位认定?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分为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两种,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凭证,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而劳动合同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生效满足什么条件?

(一)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即公民个人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而用人单位也必须具备相应的用人行为能力。通常,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的行为能力的。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要求合同必须完全具备法定必备条款,所载法定和约定条款都须符合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终止条件等均不得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例如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如果用人单位与未成年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从事上述工作,劳动合同则是无效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程序合法,即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合法以及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原则,遵守法定的程序。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合同需要按国家规定鉴证或按当事人约定需公证的,必须将合同文本送交法定劳动合同鉴证机构或公证机构进行鉴证或公证劳动合同才依法生效。

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机构是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要具备相应的法定资格,用人单位是合法企业,劳动者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和程序要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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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由哪个单位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投案自首由哪个单位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投案自首由哪个单位认定
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刑事案件常有问题根据我国法律接受、认定自动投案、实供述罪行和自首职能管辖权应该归公安,而刑事案件审判管辖权归确定无疑(特殊案件例外),投案自首和立功司法实践较常见且非常复杂问题,法律则仅能作原则性规定,高人民做些解释细化、明确和完善对准确处理类问题,提高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完全应该、必要。
自首该如何认定
认定自首否成立需要特别注意下几问题:
(一)共同犯罪自首认定
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人自首关键于准确把握共同犯罪人自己犯罪事实范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要交代自己犯罪事实范围与其共同犯罪所起作用和具体分工相适应
1、主犯应交代犯罪事实范围主犯分首要分子和其主犯前者包括犯罪集团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犯罪分子及聚众犯罪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犯罪分子;者指除首要分子外其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犯罪分子其首要分子必须交代犯罪事实包括其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所及或支配下全部犯罪事实;其主犯必须交代犯罪事实包括首要分子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支配下单独实施共同犯罪行及与其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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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罪自首认定
正确定数罪自首关键于判断犯罪人否实地交代了所犯数罪并分别同情况予处理对于犯罪人自动投案实交代所犯全部数罪应认定全案均成立自首对于犯罪人自动投案仅实交代所犯全部数罪部分而未交代其另部分犯罪应分别予处理:若行人所犯数罪异种数罪其所交代犯罪成立自首其未交代犯罪成立自首即自首效力仅及于实交代之罪若行所犯数罪同种数罪则应根据犯罪人交代犯罪程度决定自首成立范围其犯罪人所交代犯罪与未交 代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大致相当只应认定所交代之罪成立自首未交代之罪成立自首即自首效力同样仅及于实交代之罪犯罪人确实由于主观方面原因只实交代了所犯数罪主要或基本犯罪事实应认定全案成立自首即自首效力及于所犯全部罪行
(三)过失犯罪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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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确认权由谁行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权由谁行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是不是无效的,由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或者是由人民确认,当事人可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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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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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由用人单位申请吗
是的,劳动者因工受伤,应由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评级,最后根据确定的伤残等级由社保基金与用人单位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导致无法向社保基金申请工伤待遇的,应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保基金的赔偿标准向劳动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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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劳动合同的效力由谁确认,如何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确认。引起无效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主体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
2.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约定工作内容为制造冰毒、假钞等。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3.意思表示不真实。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因而是无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这是指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依法或应当事人要求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没有鉴证等。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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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资质由什么单位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食品检验与食品监管关系非常密切,有效的食品监管工作往往依赖于食品检验的结果。为了增强食品检验机构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应当对食品检验机构设定资质要求。根据本条规定,除了可以按照认证认可规定取得资质外,还可以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取得资质。目前我国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取得有以下几种:

一,按照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取得的认可。认证认可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十八条规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认证、检查、检测能力持续、稳定地符合认可条件。
第四十四条规定:认可机构应当在公布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完成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评审,作出是否给予认可的决定。因此,食品检验机构取得资质的途径之一是取得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资质认可。目前国家认监委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现有的认可机构进行调整,建立集中统一的国家认可机构,履行国家认可职责,检验机构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

二,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考核合格取得资质。产品质量法
第十九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因此,食品检验机构取得资质的另一途径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实践中,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商务、粮食、科技等部门对有关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考核,赋予资质。另外,根据标准化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三,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考核合格取得资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因此,食品检验机构取得资质的另一途径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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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上述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30日,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当然,特殊情况下申请时限延长的除外;
第二种情形是1年,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起。对于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这一问题,一般认为,既然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工伤认定的时限作了详细的规定,那么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工伤,是对自身权利的懈怠,因而也就失去了享受工伤待遇的机会。
二、申请工伤认定超时限如何维权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可见,你虽然是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但因已超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因此不能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若您所受的伤害是因为您所在单位员工的职务行为造成的,那根据上述规定,该责任应当由您所在的单位承担。如果因为单位的原因没能及时的申请工伤认定,那该责任亦由单位承担。综上可知,单位工伤认定时效一般是事故发生之后的30日内,至于职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则时限就要长的多,法律中规定为事故发生之后的一年内都可以。而在确认构成工伤之后,才有必要进行接下来的工伤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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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分配办法。绩效考核分配办法有多种,这里介绍一种百分综合考核分配办法。百分综合考核分配办法是通过合理设置考核项目(内容),按照考核项目(内容)对所有工作人员定期进行百分量化考核,并根据个人考核得分情况分别计算每个人的绩效工资份额,按照考核周期造册发放的一种考核分配办法。
(一)、科学设立考核项目(内容)及分值设定。考核项目一般设立出勤、工作量、工作过程及服务质量、工作成效等内容。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分解量化到各各考核内容。
1、出勤,设定分值10-20分。每个事业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做到日考月总每月公布考勤结果,每个绩效考核周期汇总一次。考勤制度要考虑对病假、事假、旷工、迟到、早退等进行必要的扣分。政策规定的法定假日不扣分;病假每天可考虑扣0.5以内;事假每天扣0.5-1分;旷工每天扣2-5分;迟到一次扣0.25分;早退一次扣0.25分。扣分较多的,本项考核内容得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参与奖励性部分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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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量,设定分值20-30分。主要体现工作数量和职责大小。根据不同岗位和各自的职责任务量化到每个工作人员。
3、工作过程及服务质量,设定分值20-30分。主要体现个人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服务态度和质量,工作思路、方式方法及办事效率等。
4、工作成效,设定分值30-40分。主要体现个人的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可结合单位目标责任考核进行,对考核周期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工作成绩进行量化考核。
5、突出贡献加分。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对事业单位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在上述考核项目之外,可单独设立突出贡献加分,加分幅度一般掌握在5-10分。
6、重大失误扣分。对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或者严重违规,对本单位整体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对本单位的声誉造成严重伤害的个人,在上述考核项目之外,可单独设立重大失误扣分,扣分幅度一般掌握在5-10分。突出贡献加分及重大失误扣分一般慎用,切忌滥用。
(二)、严格考核,量化计分。绩效考核定期进行,一般半年开展一次,一年两次;也可以一年一次;还可以一季度一次,一年四次;由各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每次考核就是对本考核周期内所有工作人员各考核项目(内容)得分进行量化,并计算出各人的绩效考核得分。量化得分结合平时考核进行,是平时考核结果的综合体现。平时没有开展考核的单位,可以采用集体打分考核的办法得出每个人的绩效考核得分。具体办法是:
1、设计考核测评表,参考表样为如下。
2、召开考评会议,进行集体打分。对人数较少的单位参评人数不得少于80%,最好全部参加。人数较多的单位要成立绩效考核委员会,由委员会集体测评打分。也可以采取分部门、分组的办法测评打分。注意打分要公平、公正、负责任,各项目得分不能超出上限,否则为无效测评。
3、计算出每个人的绩效考核得分。将每个人的测评得分进行汇总,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然后计算出各人的平均得分。
(三)、考评结果的应用及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计算。
1、参与分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计算。将核定的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提出另行分配的部分=参与分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提出另行分配的部分是指需要从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先行抽出单独分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比如特殊岗位补贴,有些单位设立的重大贡献奖金等。有些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为保持单位稳定,将奖励性绩效工资(40%)中再提出一定比例(比如50%)按岗位再固定给个人,这种作法值得商榷,在绩效工资起步阶段可以试行,但不提倡。而且提出比例不能太高,应控制在50%以内。
2、计算本单位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将本单位所有人员绩效考核得分相加即得本单位绩效考核得分总和。
3、计算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公式为: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额=(核定的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提出另行分配的部分)×个人绩效考核得分÷本单位绩效考核得分总和。上述计算的是一年的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如果是每半年考核发放一次,那就要×6/12即1/2;如果一季度考核发放一次则×1/4。个别中途调入调出以及退休死亡人员,则要×实际在岗月数÷12。
4、将计算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和提出另行分配部分相加造册登记,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定期报财政部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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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面无合法理由辞退员工,需要赔偿吗?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单方面无合法理由辞退员工,是需要对员工进行赔偿的
1、因为该单位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该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11个月的双倍工资。具体请参考《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者被用工单位单方面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为五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具体请参考《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在该法施行之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年限只能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所以,劳动者只能拿到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具体请参考《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
第十四条
第二款
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无理由辞退员工,应该要求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对于单位无理由辞退员工,应该要求怎么赔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用人单位辞退(或称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分为两种情况: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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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无理由强制调岗如何应对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单位无理由强制调岗如何应对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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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临时单位委派职工接送人中途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单位出具证明是单位指派接送的,工伤不给认定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临时单位委派职工接送人中途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单位出具证明是单位指派接送的,劳动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在受伤之日起一年之内向当地的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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