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下采取回避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2、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承办处室应当予以记录。
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本局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时不参与有关事项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中层干部的回避,由局领导决定,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处室负责人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的,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除有法定情形外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强制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被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确有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人员有执法权,可以处理一般违法行为,如果其发现和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或者有直接利害关系,则应当提出回避。否则,带着这种状态去执法,很可能造成执法不公。当然,本人没有提出的,单位也可以发出指令,让其回避。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对于行政方面的的执法工作人员,在采取行政执法过程当中,必然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规定的内容执行回避制度主要就是因为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之下再进行执法的话,那么可能会产生不公平的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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