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原始取得的有哪些方式?
原始取得包括生产,获取孳息,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善意取得,时效取得和国家强制取得等。
1、生产
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攫取自然物,创造社会价值的过程,包括劳动生产和获取孳息。通过生产而取得产品的所有权是一种原始取得,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始取得方式。
2、先占
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表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须为无主物;
(2)须为动产;
(3)须以所有的意思表示占有。
遗失物并非无主物,故不得适用先占取得所有权。
3、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财产,或者对他人财产进行加工形成一个新的财产的事实。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方式。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法律规定。
4、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失散的饲养动物也被视为遗失物。遗失物不是无主物或者所有人抛弃的物,也不是因受他人侵害而丧失占有的物,而是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
二、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区别有哪些?
这两种取得方式的根本区别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原始取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继受取得必须要有原始所有人和受领人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合意。
1、物权的取得不同
(1)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
(2)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
2、包含内容不同
(1)原始取得:劳动生产、收益、添附。
(2)继受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特定继受取得,概括继受取得。
如果当事人从一开始就占有该物体,那么这个物品就能够算是当事人自行原始取得的,包括当事人自己生产出来的东西,那如果当事人是通过一些后天的方式,比如说继承或者是转让取得的该物品的所有权通常都是归属于继受取得,不同的取得方式在后续继承或者转让的法律流程上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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