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回避的决定主体是
行政回避的决定主体是院长。
1、法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以及审判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
2、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和侦查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3、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本院院长的回避
4、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本院检察长、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二、行政执法人员有哪三种情况都要回避
2、办案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行政回避的流程是什么
(1)申请。当事人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如发现负责案件处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的情形时,应当在程序终结之前向有权限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处理案件。
(2)审查。有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后,应当尽快给予审查。
(3)决定。经审查后,有权限的行政机关认为回避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对于驳回申请的决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一次。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实行公开审理,是行政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公开审判有两方面的内容:
1、审判活动向群众公开;
2、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允许新闻记者报道开庭审理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除合议庭评议以外的全部活动,包括法庭调查、辩论、征求原告被告双方意见、宣告判决等,都要公开进行。
审理行政案件一般要实行公开审理,但是以下三种情况,可以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其他法律另有规定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案件回避一般是针对于审判人员或书记员与案件有利害的关系,或者是与本案的人员是属于亲属关系,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都需要先回避,其目的性也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性,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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