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部分条款无效如何处理的
《合同法》已经废止,相关规定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执行,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当事人需要履行。
1、如果认定合同的某些条款无效,该部分内容与合同的其他内容相比较,应当是相对独立的,该部分与合同的其他部分具有可分性,合同的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部分无效的条款与其他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当事人约定某合同条款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条款,那么该合同的部分无效就会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而不能确认该部分无效时,另一部分合同内容又保持其效力。
2、如果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或者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剩余部分的合同内容的效力对当事人已没有任何意义或者不公平合理的,合同应全部确认为无效。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三、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6、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合同部分无效并不会影响全部合同内容,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使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出现,这样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不具备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