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二、屋拆迁纠纷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有哪些?
1、查明到庭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2、查明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等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并告知其在休息室候传。
3、查明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书面材料的收悉情况。
4、宣布法庭纪律。
5、其他准备工作。
三、房屋拆迁必须遵守哪些操作流程?
1、拆迁单位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取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被拆迁人应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住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市城市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被拆迁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已经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周转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执行。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行执行。
7.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发生房屋拆迁纠纷并无影响拆迁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拆迁补偿协议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可见,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不开庭审理是不合理的,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过程中,主要是审查征地主管单位的拆迁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行政诉讼并不适用于调解,如果拆迁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可以裁定撤销相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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