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走法律程序,违约方要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签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主要涉及到定金和违约金的承担问题。在出现这种情况后,要注意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买方违约,定金不退。卖方违约要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合同违约后依然是有效的,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都是有效的。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违约的一方就需要承担责任,具体如何承担责任则需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起诉前应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起诉状,原被告身份信息等。
二、买卖合同的交付期限如何确定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
3、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签订居间协议后出现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要给守约方违约金。签订买卖合同后出卖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若是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期限,或者标的物的交付期限约定不明,双方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没有补充协议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交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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