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多久开庭?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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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多久开庭这个在法律上是没有具体的规定,需要结合案件的情况来确定,但对于审理的期限做出了规定,走简易程序就需要在三个月内判决,如果是走普通程序的就需要在六个月内判决。
租赁合同纠纷多久开庭?

一、租赁合同纠纷多久开庭

法律当中并没有对合同诉讼的开庭时间进行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但是必须在七天之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合同纠纷起诉流程有哪些

1、确定诉讼管辖的法院

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主要是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两种方式确定,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可能会对诉讼纠纷可能管辖的法院作出选择,双方经过协商约定好管辖的法院。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按照法定管辖来觉得,一般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及合同履行地等管辖法院,不同类型的合同,其管辖法院也有所不同,具体需要看法律规定。

2、书写起诉状,整理好相关的诉讼材料

到法院起诉,需要有起诉状,原被告的基本信息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有诉讼代理人的,还需要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现有证据包括合同及合同履行的相关材料,要求是原件。如果某些材料不是原件,应让律师审查是否会影响诉讼结果。

3、法庭辩论质证

立案介绍后法院发送传票,确定开庭时间,也会对原被告双方的证据材料进行交换,对于证据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等各方面在法庭进行辩论,有新证据的,也可提交。

4、判决生效阶段

法庭辩论之后,法院经过调查分析,认定案件事实经过,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决,对于判决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法院进行判决。

合同诉讼纠纷的流程主要包括选择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书写起诉状进行立案,开庭时可在法庭辩论,发表质证意见,最后对于判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上诉,申请再审。

租赁合同产生纠纷在双方协商不好的情况之下是可以走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但在起诉之后要多久开庭这个是没有固定的时间,要看当事人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是否收集的证据齐全,只有准备好之后法院才会依法的开庭,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这样才能给予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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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也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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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买卖不破租赁是租赁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的,租赁合同对于受让的第三人继续有效。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其具体内容包括: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这里所有权变动的情形包括买卖、继承、赠与等。
2.承租人没有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承租人已明确表示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则不发生所有权与租赁权的冲突问题。租赁物所有权变动后,新的所有人取代原有所有人地位而成为新的承租人。原出租人因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而退出出租人地位。承租人应依照原租赁合同向新的所有人履行义务。
(二)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指一物之上抵押权与租赁权同时存在,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哪个权利效力优先的问题。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有两种情形:
1.租赁权发生在先,抵押权发生在后。对此,《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面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担保法解释》进一步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继续有效。”
2.抵押权发生在先,租赁权发生在后。《担保法解释》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相冲突的处理《民法通则》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按份共有人将出租的共同财产中的自有份额转让时,即发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一般来讲,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更为优先。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所有权保护的效力,而租赁关系是债权关系,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共有人的物权应优先对待。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虽然有债权物权化的特征,但其毕竟是债权关系,仍然不能等同于物权的效力。另外,让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有利于对房屋的管理、修缮、使用。
(四)房屋租赁中的登记备案问题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申请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取得《房屋租赁证》是租赁合同法、有效的前提条件。登记备案是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身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当事人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应责令其补办手续,而不应因此否定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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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房地产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出现租金支付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
(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2)比前一种情况更进一步,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解除租赁合同。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从而终止租赁关系。
2、损害赔偿纠纷
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房屋损坏赔偿、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等。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颇有争议的是租赁关系结束后,房客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对此,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目前只有上海市高级人民内部对此有审判指导意见,大致内容是,凡是房东同意房客装修的,无论什么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房东都要向房客赔偿经评估后的装修费的残值部分,以此体现公平原则但如果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这一规定未必能体现公平原则,因为如果是因房客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东又并不需要房客对房屋所作的那些装修,那么要房东赔偿房客的装修残值(该残值可能是80或者90)就有所不公,否则岂非保护了合同违约方而损害了守合同条约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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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对于出租人和次承租人的关系,没有具体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这类房屋转租纠纷,人民在审理时通常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合法转租,即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当事人之间发生如下法律后果:
1.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不因转租而受影响,他们之间仍发生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承租人并应就因次承租人应负责的事由所发生的损害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只要发生了该损害事实并可归责于次承租人,承租人就应负赔偿责任。
2.承租人为转租人,其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关系与一般租赁关系并无区别。
3.出租人其与次承租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次承租人应当直接向出租人履行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出租人也可以直接向次承租人行使转租人得行使的权利,在这些情况下发生债的第三人履行问题。就次承租人而言,负有保管租赁物的义务,不尽保管义务以致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等损害时,应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承租人为连带债务人;对出租人负有侵权损害赔偿义务,如其对租赁物构成侵权行为时,出租人可直接向其请求损害赔偿,出租人与承租人为连带债权人;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次承租人对于出租人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此时承租人仍是连带债务人;除经特别约定,次承租人对出租人不负租金支付义务。
4.转租是以承租人存有租赁权为基础的,在承租人租赁权因合同终止等原因消灭时,次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主张租赁权。如因此次承租人不能得到租赁权而受有损害时,次承租人也只能向承租人请求赔偿。
二、非法转租,是指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进行的转租。在非法转租中,承租人的转租行为是违法行为,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因此所受的损害,出租人也有权终止合同。非法转租时,当事人之间发生如下法律后果:
1.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租赁合同发生债权的效力,因而租赁合同可以有效,转租人负有使次承租人取得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权利的义务,因转租人不能使次承租人取得使用、收益的权利,次承租人有权向转租人请求损害赔偿。
2.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因承租人转租为严重违约行为,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得请求损害赔偿;出租人不终止合同的,租赁关系仍然有效,不因承租人的转租而受影响。
3.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次承租人的租赁权不能对抗出租人。在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时,出租人完全可以直接向次承租人请求返还租赁物。出租人不终止租赁关系时,次承租人的租赁权基于承租人的租赁权而发生,在承租人有租赁权期间,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并非不法,出租人不得迳向次承租人请求返还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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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如何处理
(一)合同不解除,出租人仅要求承租人偿付欠租并支付滞纳金的,应予支持,滞纳金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若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过高而显失公平,应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确定承租人应付之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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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通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1)承租人欠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
(2)合同未约定期限的,欠租达三个月以上;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
(4)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的。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5)出租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出租房屋的;(6)出租人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承租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7)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的责任负责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的;(8)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此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亦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对房屋有装修时,对装修的处理。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能拆除的拆除,拆后可以继续使用的动产装修由承租人拆走,对于不能拆除的固定装修以及拆除后不能继续使用的动产装修,如承租人对装修问题提出诉讼请求并提出评估申请,应委托评估机构对装修予以评估,由出租人酌情承顶,给予承租人相应补偿;对于不能承顶部分造成的损失,因承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装修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因出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装修损失由出租人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由双方按过错大小分别承担。
3、因承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时的违约赔偿问题。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是:
(1)所欠租金及其它费用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即滞纳金);
(2)签约时所交租赁定金由出租人没收;
(3)当上述违约金及租赁定金不足以弥补出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损失时,承租人还应向出租人另行支付损失赔偿金。
4、因出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时的违约赔偿问题。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是:(1)向承租人双倍返还租赁定金;(2)赔偿承租人的装修损失;(3)当上述违约金及租赁定金仍不足以弥补承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损失时,出租人还应另行向承租人支付损失赔偿。到底从相关的规定中可以知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属于不动产纠纷的,此时如果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话,那么应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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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有几种,房屋租赁纠纷解决?
1、合同不解除的情形合同不解除出租人起诉仅要求承租人偿付欠租并支付滞纳金的,法院应予支持。2、合同解除时有关问题的处理:因承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时的违约赔偿问题。此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是:所欠租金及其它费用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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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纠纷什么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租赁纠纷什么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在实践中,房屋租赁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租金违约纠纷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长期拖欠租金,恶意拖欠,承租人违约导致纠纷等。这是房屋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在房屋租赁时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或租赁合同对租金、租期的约定不明确或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出租方与承租方出现纠纷。有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房屋租赁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拒不付款,房屋租赁出租人要求终止合同,承租人不愿意搬出。
2、损害赔偿纠纷
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房屋损坏赔偿纠纷
这多数是房屋租赁承租人在装修或者使用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致使房地产受到损毁,也有是房屋租赁出租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致使出租房屋损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在房屋损坏责任上产生纠纷。
(2)人身财物损害赔偿纠纷
由于房屋租赁出租房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出租人的防护措施不当,造成承租人人身、财物损害的,对于出租人是否承担责任,责任有多大而产生分歧。
(3)房屋租赁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纠纷
房屋共有人对所属房屋享有共同的权利(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将房地产出租,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4)装修费用纠纷
房屋租赁关系特别是用于经营的房屋租赁关系建立后,经常会在承租人装修房屋时发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这其中就涉及到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的处置纠纷。
3、房屋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
《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也有此类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出租人往往忽视这一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有的是故意剥夺承租人的这种优先权,因而产生纠纷。出租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出售房地产的行为依法可确认为无效。
4、房屋转租纠纷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允许房地产转租,然而这方面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有的是层层转租,主体混乱;有的是转租期限远远超过原承租期限,造成连环纠纷;有的甚至收取转租费后逃之夭夭。在实践中,有的房屋租赁出租人对未经同意的转租眼开眼闭,认为只要能收到租金就可,这种做法到头来只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5、变更房屋用途纠纷
一般情况下是住户未征得业主同意擅自将原出租房改建使用或改变原议定好的用途,对房屋的损害比较大和甚至威胁到户主的人身安全,而房屋租赁承租人又认为自己付了租金有支配权,引发了许多纠纷。
6、单面解除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是出于无奈,但也有一些当事人为了更大的利益宁可损失较小的利益而故意单方面毁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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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纠纷案件多长时间开庭
租房纠纷案件的开庭时间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但是《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法院需要在开庭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这也意味着民事案件的开庭时间是法院自行安排的,但法院对购房纠纷的审理时间是从立案后开始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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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纠纷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租赁纠纷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纠纷,既包括公有房屋租赁的纠纷,也包括是私有房屋租赁的纠纷。公有房屋的租赁纠纷由来已久,而且早就存在。问题的症结往往是,尚在转制或尚未转制的国有物业公司自身的问题所致,暂不细述。这里主要讨论私有住房租赁中的纠纷,主要有四种情况。
1.租期及押金纠纷
私有房屋的租赁活动往往是投资活动,受租赁市场的周期性影响较大。由于租赁市场的供方竞争,导致租金和其他租赁条件的变化,承租人一旦发现廉价的租金或其他租赁条件更加宽松的住房,未等原来承租房屋的合同约定租期结束,就毁约终止合同:反过来,出租人也因为市场的变化,毁约终止合同,这都导致纠纷发生。同时,由于租期的纠纷或者原合同未约定租期,随之导致对押金的争议和纠纷。
2.房屋水、电、煤费用纠纷
这类的纠纷同前一类纠纷的原因是类似的。即由于租赁合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介绍订立的,但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没有作为租赁管理人参与管理和监督,有些承租人乘出租人不在现场,往往不预先告知而突然解约,并拖欠水、电、煤气及其他有关费用,一走了之。这给出租人带来损失,从而引起纠纷。
3.房屋设备的使用及赔偿纠纷
房屋租赁中,租赁双方对房屋的装修、设备、赔偿要求都比较明确。如有的承租人要求装修与设备都比较好,而出租人也会明确要求使用人应当注意保护装修和设备,但使用结果未能达到双方预先约定的结果,可能引起纠纷。或者是使用人认为房屋的装修及设备未达到出租人承诺的水准,或者业主认为使用人损坏了装修及设备,等等,这些都会引起纠纷。目前,我国对房屋租赁中的房屋使用的结果没有明确的监督条件。有些城市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虽然愿意接受租赁业务委托,但不愿意承担租赁合同订立后的委托管理。因此,这类租承双方虽有租赁合同关系,但无租赁管理的纠纷不少。
4.租赁备案纠纷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有些城市要求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有些城市没有这样的要求。租承双方可能为了备案要求各执——词,结果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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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屋租赁纠纷,既包括公有房屋租赁的纠纷,也包括是私有房屋租赁的纠纷。公有房屋的租赁纠纷由来已久,而且早就存在。问题的症结往往是,尚在转制或尚未转制的国有物业公司自身的问题所致,暂不细述。这里主要讨论私有住房租赁中的纠纷,主要有四种情况。
1.租期及押金纠纷
私有房屋的租赁活动往往是投资活动,受租赁市场的周期性影响较大。由于租赁市场的供方竞争,导致租金和其他租赁条件的变化,承租人一旦发现廉价的租金或其他租赁条件更加宽松的住房,未等原来承租房屋的合同约定租期结束,就毁约终止合同:反过来,出租人也因为市场的变化,毁约终止合同,这都导致纠纷发生。同时,由于租期的纠纷或者原合同未约定租期,随之导致对押金的争议和纠纷。
2.房屋水、电、煤费用纠纷
这类的纠纷同前一类纠纷的原因是类似的。即由于租赁合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介绍订立的,但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没有作为租赁管理人参与管理和监督,有些承租人乘出租人不在现场,往往不预先告知而突然解约,并拖欠水、电、煤气及其他有关费用,一走了之。这给出租人带来损失,从而引起纠纷。
3.房屋设备的使用及赔偿纠纷
房屋租赁中,租赁双方对房屋的装修、设备、赔偿要求都比较明确。如有的承租人要求装修与设备都比较好,而出租人也会明确要求使用人应当注意保护装修和设备,但使用结果未能达到双方预先约定的结果,可能引起纠纷。或者是使用人认为房屋的装修及设备未达到出租人承诺的水准,或者业主认为使用人损坏了装修及设备,等等,这些都会引起纠纷。目前,我国对房屋租赁中的房屋使用的结果没有明确的监督条件。有些城市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虽然愿意接受租赁业务委托,但不愿意承担租赁合同订立后的委托管理。因此,这类租承双方虽有租赁合同关系,但无租赁管理的纠纷不少。
4.租赁备案纠纷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有些城市要求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有些城市没有这样的要求。租承双方可能为了备案要求各执——词,结果发生纠纷。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期限是多久?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一、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期限是多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由此可以得出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是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二、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实行的是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为了保证土地用途和保护耕地,我国法律禁止以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转让土地,因此在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中,有很多合同是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的,对于未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出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个人,一旦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在无效合同的基础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完全没有合法保障的,在土地上非法修建的建筑物将会被拆除,由此带来经济纠纷构成犯罪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土地租赁有着严格的限制,在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时就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
2、应在合同中写明土地用途;
3、对土地的保护,避免污染。
房屋租赁转租纠纷该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转租纠纷怎么处理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对于出租人和次承租人的关系,没有具体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这类房屋转租纠纷,人民在审理时通常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合法转租,即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当事人之间发生如下法律后果:
1.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不因转租而受影响,他们之间仍发生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承租人并应就因次承租人应负责的事由所发生的损害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只要发生了该损害事实并可归责于次承租人,承租人就应负赔偿责任。
2.承租人为转租人,其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关系与一般租赁关系并无区别。
3.出租人其与次承租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次承租人应当直接向出租人履行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出租人也可以直接向次承租人行使转租人得行使的权利,在这些情况下发生债的第三人履行问题。就次承租人而言,负有保管租赁物的义务,不尽保管义务以致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等损害时,应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承租人为连带债务人;对出租人负有侵权损害赔偿义务,如其对租赁物构成侵权行为时,出租人可直接向其请求损害赔偿,出租人与承租人为连带债权人;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次承租人对于出租人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此时承租人仍是连带债务人;除经特别约定,次承租人对出租人不负租金支付义务。
4.转租是以承租人存有租赁权为基础的,在承租人租赁权因合同终止等原因消灭时,次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主张租赁权。如因此次承租人不能得到租赁权而受有损害时,次承租人也只能向承租人请求赔偿。
二、非法转租,是指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进行的转租。在非法转租中,承租人的转租行为是违法行为,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因此所受的损害,出租人也有权终止合同。非法转租时,当事人之间发生如下法律后果:
1.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租赁合同发生债权的效力,因而租赁合同可以有效,转租人负有使次承租人取得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权利的义务,因转租人不能使次承租人取得使用、收益的权利,次承租人有权向转租人请求损害赔偿。
2.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因承租人转租为严重违约行为,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得请求损害赔偿;出租人不终止合同的,租赁关系仍然有效,不因承租人的转租而受影响。
3.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次承租人的租赁权不能对抗出租人。在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时,出租人完全可以直接向次承租人请求返还租赁物。出租人不终止租赁关系时,次承租人的租赁权基于承租人的租赁权而发生,在承租人有租赁权期间,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并非不法,出租人不得迳向次承租人请求返还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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