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合同自动解除是否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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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约定合同自动解除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143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执行能力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一般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在合同当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况,自然能够发生法律效力。
约定合同自动解除是否有效?

一、约定合同自动解除是否有效?

约定合同自动解除一般在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是有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哪些情况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合同的解除在当代中国是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解除合同,还有一种方式是法定解除,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特定情形,此时享有法定解除权。比如其中一方当事人违约,不履行合同当中的义务,另外一方当事人就相应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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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所应赔偿的损害一般包括: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债权人因失去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时,债务人因拒不履行返还给付物的义务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人的给付物时,因返还该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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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即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在约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发生而欲行使解除权时,必须通知相对人,合同自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发生解除的效力。此外,合同法草案曾规定以“情事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通过或仲裁机构加以裁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但后来并未采行,主要是考虑到如何划分正常的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较为困难,掌握不好,有可能使有的当事人规避正常的商业风险,有的法官也可能滥用这项权力,甚至助长地方保护主义等不利因素。所以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任何情形下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都只须以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不必通过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
其次,对通知的形式,《合同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它可以包括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如国际上惯用的声明、请求或特定情况下的传真、电子邮件等。但为了避免产生争议,最好应采取书面形式。对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在合同解除时,也应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不管采取哪种方式,只要通知送达对方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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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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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中自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上述两种时,有效,可以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则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是否有效。
王某是昌乐县某公司技术经理,2009年10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王某担任公司生产技术经理,月薪1万元王某保证公司生产的产品均达到国家相应的产品标准,并全权负责生产安全,设备维护等工作如违约,支付公司20万元。2010年3月,公司生产设备因操作不当发生严重变形损坏,公司损失达200多万元。2010年6月5日,王某以不适应公司工作环境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6月6日,公司以王某严重失职,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为由,对其罚款15万元。2010年7月8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仍欠王某工资3万元。2011年5月,王某以公司欠发工资为由,向县劳动人事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公司随后以王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给单位造成损失为由,提出要求王某赔偿损失的反申请。
庭审中,双方对对方陈述的事实均无异议,但王某认为,劳动合同中不应当约定法律规定之外的违约金单位则认为,王某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公司之所以给王某每月支付1万元的高薪正是以王某保证完成劳动合同中的义务为前提的。现在公司根据劳动合同做出罚款处理,合理合法,王某应当向公司支付扣除工资后的赔偿金差额部分12万元。
仲裁庭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如何认定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的违约条款对王某罚款的性质。罚款是一种行政性的处罚措施,一般由法定国家机关或其授权主体来行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6条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进行罚款,但该《条例》是国有经济的产物,现在已经废止。《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我国用工制度变为合同制,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企业对劳动者罚款已经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公司对王某做出15万元罚款的依据是双方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除《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的专项培训费、第23条竞业禁止中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因此,该公司和王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对于因劳动者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公司的规章制度、绩效工资、工资晋升快慢加以调节,但不能直接以违约金的形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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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而《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容易让人对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适用,下面介绍实践中,这方面的判定规则:
  
1、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层面
  无一不明确了合同解除的同时,非违约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责任。
  
2、在司法政策性文件层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可以看出,该指导意见肯定了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且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
  
3、在司法解释层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据此,违约金条款和合同的解除可以并存。综上,就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适用问题,应采肯定说。关于解除合同后违约金条款还有效吗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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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你好,最近我的朋友想要解除合同,但是他还想要提起诉讼,请问有关合同解除违约金诉讼时效是什么样子的?
[律师回复] 关于你所问的合同解除违约金诉讼时效我的回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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