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期间员工的注意事项
1、试用期解除的时限如果劳动者被证明真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应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劳动者下班以前通知劳动者,过了这个时间,应认为劳动者已经试用合格,转正为正式员工。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负有法定的举证义务,即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单位未能举证,其主张就不能被法院所支持。
如果公司无法当面送达终止通知,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及时告知,比如打电话通知,或将通知送至其家中等。
若公司延迟至试用期满后才通知,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2、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金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主要为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3、试用期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需要提供证据,不得凭主观认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标准,首先要证明单位的录用条件,例如公司在发布的招聘简章、招聘信息中明确录用条件和标准。
其次证明对该员工进行考核而不符合录用。
若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可能会被认定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会判令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非因工负伤或者患病,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提前三十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并且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
做好试用期考核管理
1、录用条件必须告知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不符合录用条件”。
但是,这个“录用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已经告知给劳动者的,不能“暗箱操作”、“内部控制”。
否则,劳动者可以不了解该规定否定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
如果用人单位未特别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的,也可以依招聘广告的内容为录用条件。
2、试用期考核管理试用期考核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因各公司而异。
有的用人单位可能会为进入试用期的劳动者设定指导带教人,由带教人给新进员工安排试用期工作计划,并最终打分或写评语。
也有的公司会集中安排试用期的新员工进行培训,并通过有组织的笔试或日常绩效评估等方式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
还有的公司会综合新员工的指导人的评估及所在部门的绩效评估来体现,以及新员工的内部外部各类客户的综合评价与反馈体,形成最终的考核成绩。
无论最终的考核成绩是一个简单的分数,或一个复杂的综合考核结果,或是上级或指导人的评语。
用人单位都有法定的义务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并应保留相应文件。
3、解除劳动关系的送达义务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都有将解除文书送达劳动者的义务。
同时,这一义务在试用期内尤其需要注意,即必须是在法定时限内。
由于劳动法在劳动合同解除中对用人单位设置的严格责任义务,用人单位需要特别注意自己的行为规范。
公司试用期解除合同无论是对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来说都有很多要注意的事项。
一方面,劳动者要注意自己被解除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规范,符合赔偿标准的要根据法律来争取补偿金。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应注意试用期概念,做好考核期管理,并在法律范围内尽到自己义务,遵守相关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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