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不是间接代理。
行纪合同和间接代理的区别:
第一,主体不同。
在间接代理合同中,法律对代理人的主体资格没有特别的限制规定,只要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可以成为代理人。
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主体资格受到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经批准有权从事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才可以成为行纪人。
第二,是否可以行使介入权、选择权不同。
在间接代理中,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合同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而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此时可以行使介入权,主张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行使选择权,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可以通过受托人的披露而使得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第三人行使选择权。
而行纪关系由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组成,合同应当分别履行。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害,行纪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第三人即使知道委托人是谁,也不能越过行纪人而直接与委托人发生法律关系。
第三,定性不同。
行纪合同是有偿的,行纪人都是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经纪人,其所从事的业务一般仅为商事活动。
而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没有主体资格的限制,其代理的范围不仅包括商事或外贸代理,而且包括一般的民事活动,既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二、间接代理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第一,间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这是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最重要的区别,受托人虽然接受委托,但不将其代理身份告知第三人。
对第三人来说,他直接与受托人打交道,而与委托人没有任何关系。
间接代理的这个特征,使得第三人在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视受托人为合同当事人,受托人也将自己置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而不是代理人。
在这里,委托关系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一种内部关系。
第二,严格区分两层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行为的后果不是直接归于、而是间接归于委托人。
所谓间接,是指先由受托人自己对第三人承担一切后果,再由受托人将这些后果转移于委托人。
这里有两层含义:
首先,行为的后果最终由被代理人承担;
其次,后果的归属不像代理那样直接归于委托人,而是经由受托人移转给委托人。
第三,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委托人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同样,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对委托人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行纪合同跟间接代理的差别还是很大的,事实上,行纪关系本身是由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组成的,行纪人会直接跟第三人签合同,同时也要跟委托人签行纪合同,第三人不会直接跟委托人发生相应的法律关系,在间接代理关系中,第3人可以跟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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