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签完行纪合同享有留置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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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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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行纪人签完行纪合同享有留置权吗,除了留置权行纪人还享有哪些权利?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行纪人签完行纪合同享有留置权吗?

一、行纪人签完行纪合同享有留置权

行纪人签完行纪合同享有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除了留置权行纪人还享有哪些权利

(1)请求报酬权。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

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

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您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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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对该商场留置的家具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对该商场留置的家具采取保全措施,但商场对留置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可以对该商场留置的家具采取保全措施,商场对家具并不享有留置权,对家具不能优先受偿。
对于是否可以对留置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持
第一种意见者认为,该商场依约定已对商场内家具行使了留置权,采取保全措施侵犯了其可期待实现的利益。因此,对该留置的财产,不能进行保全。
持第二、第三种意见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之规定,人民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由于财产保全的紧急性,人民在采取保全措施中对案外人提出的享有抵押权或者留置权的主张是否成立一时无法查清。而对抵押物、留置物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对抵押、留置是否能够成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3条也规定了“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这进一步说明,的财产保全措施并不影响抵押权、留置权的实现。所以,留置权不能对抗的财产保全,但留置权人对享有留置权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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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中规定了“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但同时规定,该财产须为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该法第八十四条又规定了“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这就是说,目前我国担保法采取的是所谓的法定留置原则,一方面,留置权须为依约占有,只能适用于“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的情形另一方面,合同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只有该法规定的上述三大类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可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这样,我国的留置权只适用于五类合同债权的担保,即只有在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享有留置权。除此之外,其他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都不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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