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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行纪合同后,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可以行驶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除了留置权行纪人有哪些权利
(1)请求报酬权。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
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
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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