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与自己签订合同是合理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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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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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代理人与自己签订合同是合理的吗,代理合同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的问题带来帮助。
代理人与自己签订合同是合理的吗?

一、代理人与自己签订合同是合理的吗

代理人与自己签订合同是合理的。

如果代理人有被代理人签署的全权委托书,并且经过公证处公证的,代签的合同合法有效。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应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行为,所以一般应当是以被代理人名义来签订合同的。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合同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

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

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

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

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代理人以代理自己的身份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合理的,只要合同的内容是符合我国相关法律依据的并且内容是合理合法的,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的合同就具有相关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就是代理人本身也需要严格遵守合同中的各项规则,否则将视为违约。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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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付款方式:  l甲方于签约时,以支票或转账方式支付乙方价款总额的30﹪为定金。  l甲方须于乙方在交货后三天内,以支票或转账方式支付乙方剩余价款,即总额的70﹪。  
2.甲方不得对标的物实施销售、发行、转让、复制、出租、赠与、提供、抄袭、反汇编、破译及修改等任何侵权行为。合约所列的系统软件、工具软件及应用软件的一切著作权归属著作人或其指定的被授权人所有。  
3.甲方应提供测试所需要的资料及硬件设备,并备妥磁盘、磁带、连续报表等消耗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有品的交货:乙方负责提供应用软件光盘一张及操作手册一套。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标的物完全符合订购商品的规格,绝无灭失或减少其通常的效用。标的物的规格、数量如不符或有瑕疵,乙方同意于维护期间内修复或更换为无瑕疵的同样功能的产品。  
2.外购品的交货:货到后,甲方应立即对货物的产地、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包装、外观进行验收。如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买方应当立即签收,如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买方应在货到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对乙方交付的外购产品验收合格。  
3.使用权的转移:本订购单标的物的使用权,自乙方交付时转移于甲方;但前提条件是甲方已向乙方付清本订购单及相关附件所规定的全部款项,否则本订购单标的物的使用权依然属于乙方。  三.乙方的售后工作项目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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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由甲方的定金兑现日起生效。  
2.甲方在合同生效后如无不可抗力的理由要求变更或取消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订货时,则已付给乙方的定金不予退还。如该项标的物系乙方为甲方特别订购或制作者,则甲方在支付给乙方全额货款后,方可解约。  
3.乙方于合同生效后如无不可抗力的理由未能依甲方所订购标的物的规格交货时,则应退还甲方已付予乙方的定金。  五.Υ约责任  
1.如甲方逾期付款,其应自超过约定期限第十日起每日向乙方支付逾期所涉金额千分之一的Υ约金;如Υ约金总额超过所涉金额的百分之十,乙方即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全部货款。  
2.如甲方于合同生效后Υ反本订购单第一条第2款,则视为甲方根本性Υ约,甲方除承担根本性Υ约责任外(包括被取消套装软件的使用许可,返还套装软件及全部相关资料,并配合乙方删除、卸载已安装的套装软件等),还应另行按本订购单中套装软件价款总额的100倍向乙方支付惩罚性Υ约金;若该Υ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的损失,甲方还应补足差额。  
3.如乙方逾期交货,其应自超过约定期限第十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所涉金额千分之一的Υ约金;如Υ约金总额超过所涉金额的百分之十,甲方即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有权要求乙方退回已付款项。  六.争议解决  因本订购单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经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将该争议提交省仲裁委员会,按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七.易助套装软件的模块规格,配套服务内容和外购品见《附件》  附件  
1.易助ERP套装软件产品模块和规格  模块名称用户数报价折扣价  会计总帐系统  应收应付系统  票据资金系统  固定资产系统  工薪计算系统  进销存管理系统  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生产管理系统  报表生成器  总计  
2.易助ERP配套服务内容和价格  服务项目购买天数报价折扣价  安装集成服务  驻点培训服务  实施服务  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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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利用利益分析法分析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的效力
[律师回复]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代理合同或授权委托书中一般都有载明代理期限的条款,期限一旦届满,代理权即丧失,代理关系便告终止。如果代理合同或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期限,则无论委托人还是代理人均有权提出终止代理关系的要求。但提出时间与终止时间之间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间,以便对方有所准备。另外,在很多情况下,委托代理是委托人因某一具体的、特定的事项而设立的,代理人一旦完成了这一事项,其任务也就完成,代理权即消灭,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委托代理是以信任为基础的,如果委托人在代理过程中基于某种原因对代理人丧失了信任,委托人可以通知代理人取消委托。例如,代理人不能勤勉尽责,泄露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不能完成委托人交给的特定任务,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等等。取消委托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须征得代理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但如果代理合同中规定了代理期限,委托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取消委托,则代理人可以提出抗辩,要求委托人赔偿相应的损失。当然如果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则赔偿要求也是不能实现的。
同样的,委托代理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信任,也需要代理人对委托人的信任。如果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失去了对委托人的信任,也可以通知委托人辞去委托,不再担任其代理人。例如,委托人无故少付或迟延支付报酬或佣金,不能应代理人的要求提供必需的资料或材料,不能及时按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供应货物或支付货款,拒绝对代理人垫付的财物给予合理的补偿,等等。辞去委托也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不需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3)代理人死亡。
代理关系以信任为基础,信任关系本质上上一种人身关系,所以代理人的代理权也具有人身权的性质,它与代理人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既不能继承,也不能转让。因此,作为代理人的自然人一旦死亡,代理权随即终止,代理关系也就相应地终止。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民法通则》在规定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时,对法人的规定是相同的,即不论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当其作为法人终止时,都将引起委托关系的终止,而对自然人的规定却是不同的,即只规定了当代理人死亡时,代理关系终止,而没有一概规定当委托人死亡时,代理关系终止。
这是考虑到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如果规定委托人死亡即引起委托关系的终止,会导致一系列的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和民事关系的正常进行,也不利于保护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委托人死亡往往不能成为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代理行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同样要求行为人即代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如果代理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就丧失了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当然不能从事代理活动,代理关系也就随之终止,代理权丧失。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人终止,同自然人死亡一样,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随之消灭,自作为委托人或者代理人的资格也随之消灭。因此,当委托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时,其法人资格的丧失就意味着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权也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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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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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哥这次有事,需要让别人帮他签合同。但是我哥这个人又很担心签出来的合同是无效的,所以我就想帮他了解一下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的合同效力。
[律师回复]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应属效力待定合同。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在表象上具有滥用代理权的特征。在前者,实际上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形成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关系未涉及第三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应享有撤销权,如果自己代理订立的合同未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也未主张撤销,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同自始发生效力。在后者,由于合同关系没有第三者加入进来,合同由代理人一人包办,一个人同时代表双方利益,难免顾此失彼,难以达到利益上的平衡。但这种“一手托两家”为双方代理订立合同的行为,有时也能“一碗水端平”,同时能满足两个被代理人的利益。若两个被代理人皆大欢喜,均不主张撤销,此合同亦应自始发生效力。
此类合同之所以为效力待定合同的理由还在于:虽有违代理的本质特征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其后果有利于被代理人时,符合立法者设立代理制度的宗旨,且该合同无关社会公共利益。将该类合同的效力留待被代理人去决定,被代理人如欲使合同生效,即予以同意;如欲使合同无效,即予以拒绝或撤销,而不应由法律去强行规定这类合同的效力。建议将来修改合同法时在第四十九条后增加两条,即第五十条:“自己代理订立合同,为代理人自己与被代理人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不发生效力。”第五十一条:“双方代理订立合同,未经双方人被代理人追认,不发生效力。一方被代理人可以催告对方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对方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合同法未作修改前,实践中处理这类案件,可类推适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关于无权代理订立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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