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部门是哪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部门是当地房管局或者政府建设规划部门,抵押人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除了与银行或者抵押贷款.机构签订借贷合同办理放款手续之外,需要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备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和要求,具体登记负责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进行,根据在建工程项目的不同登记部门不一样,具体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其它财产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二、在建工程抵押需要哪些条件
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种类没有限定。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综上所述,在建工程抵押在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抵押人可以通过办理抵押贷款筹集资金开发更多的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按照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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