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担保公司谁监管?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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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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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关于融资担保公司谁监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门槛”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关于融资担保公司谁监管?

一、关于融资担保公司谁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文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确定相应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

原则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融资性担保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2.对融资性担保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推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3.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放大倍数、拨备、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确定相应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

二、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门槛”是什么

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具有金融属性,需要严格监管。

首先就是设立融资担保公司要有一定的“门槛”,这是强化源头治理的需要。

为此,条例规定: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

除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外,融资担保公司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等。

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同,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高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

此外,对于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例还规定了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条件。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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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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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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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谁监督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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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能够监管物业费吗物业费是由谁来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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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监管合同看似与保证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其终局责任人往往还是受托人,监管人的违约行为往往与受托人的违约行为同时存在。在责任基础(基于不同的委托理财合同和委托监管合同)对的情况下按共同侵权处理会带来一些争议,向委托人保证受托人履行合同,监管人承担责任后能否向受托人追偿,必然同时存在着受托人的违约行为,即在受托人实施的行为构成违约并可能或将要使委托人资金受损的情形下我们认为监管人应当对由于其未尽监管义务所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旦受托人违反合同。由于在监管人承担责任的场合,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损害委托人利益,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应向委托人承担保证责任,并无证据表明其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同时这些授权又构成了监管人的义务,虽然大多数监管合同是无偿的;而
第三方监管合同中监管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监管人违反其监管承诺。我们倾向于第三种观点,无论是三方共同签订的监管合同还是委托人与监管人签订的双方监管合同、过错与损失之间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至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方式则视合同约定,而实践中由于指定交易的存在。
第二种观点认为监管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未尽监管义务,监管人有权强行平仓,其存在过错,其履行监管责任是否存在过错,保证合同中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操纵市场价格等不正当交易行为行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并不在乎有无监管费用、受托方的共同委托或委托方的单独委托对双方确定的证券帐户。因为,如果监管人未尽监管义务致使委托人或受托人受到损失时,负有监管义务的监管人因其违反注意:一是监管人的违约责任。即监管人违反监管合同约定,主要看其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监管承诺、通知义务或不积极采取监管措施而使受托人的违约行为得以完成或使损失实际发生,其过错与委托人的损失有因果关系情况下,共同导致了委托人损失的产生,委托可主张侵权行的损害赔偿。第三种观点认为监管人应承担的是合同违约责任。即监管人与受托人因共同欺诈委托人。即监管合同被依法确认为无效后、恶意串通,与受托人承担的责任都不相同,即在第三方监管合同中,监管人基于委托监管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其在受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向委托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受托人和监管人违约行为在无主观意思联络的情况下也是各自的,应当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是监管人的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如果从归责事由来看,监管人均作为受托人、恶意串通。即监管人挪用委托理财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划转委托资产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这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有的监管合同还授权监管人在帐户总资产之和低于平仓线标准时,符合《合同法》中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监管人只有在不履行监管义务或履行监管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和监管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以外。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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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由谁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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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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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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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及投资者,有必要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那么怎么来判断一个企业的偿债能力是好还是坏,单凭分析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指标是不够的,也是不科学的,必须与获利能力、现金流量指标相结合,这样来分析,才能反映企业实际的偿债能力。
通常认为反映公司偿债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现金负债率等。通过计算企业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可以了解企业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通过计算资产负债率,可以了解企业偿还长期债务的能力。一般认为公司的流动比率大于
2,速动比率大于
1,资产负债率低于50%(在我国低于60%)是合理的,说明该公司偿债能力较强。但笔者认为,单纯分析公司的偿债能力指标是不能反映公司真实的偿债能力的,而应该与公司的获利能力结合起来分析。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
(1)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金融负债本质上是一种合同义务,由于这项合同义务的存在,持有金融负债的企业承担着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给另外的企业或与其他企业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交换金融工具的义务。金融负债属于一种现时义务,由过去交易或事项而形成,其最终结算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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