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60岁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可以的。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有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缴费,个人部分由个人缴纳。
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如果年满60岁,已经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劳动者与公司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六十岁已经达到退休的年龄了,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而未过退休年龄的则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理。对于60岁以上的受聘人员,如果是雇佣关系的话,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可以为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作为一种补充。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相应保险,那么员工在雇佣期间发生事故,责任将可能需要由雇主承担。所以,用人单位只有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才能最大可能地避免产生相关劳动纠纷,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两倍。在此期间,如果非法终止劳动关系,雇员还可以要求雇主支付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补偿金额应相当于员工一年零两个月的工资,考虑到有关公司聘用的保安员已年逾60岁,在已过退休年龄和未过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应给予不同的待遇。
六十岁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是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就业协议或者聘用协议,凡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都不能再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也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之间适用劳务关系的规定,年满六十周岁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也不符合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虽然现在也有很多人在退休之后继续工作,但这个时候的性质不同,属于返聘,因为劳动者本身已经不具有法律意义上合格的劳动者主体资格,自然双方之间就不能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通过签订返聘协议或者劳务协议来维护双方的权益。
一般在六十岁之后,劳动者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但是如果在六十岁之后还想要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此时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不再是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这属于立法的一种特殊考量,也是为了避免过于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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