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购房定金合同算违约吗,定金的特征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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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未履行购房定金合同算违约吗,定金的特征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未履行购房定金合同算违约吗,定金的特征有哪些?

一、未履行购房定金合同算违约吗

民法典规定,双方约定交纳定金后,如果签订了定金协议的,一方不按约定支付定金的,就算是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的特征有哪些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

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

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

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综合上面所说的,未履行购房定金合同,对于违约方肯定是需要承担起违约的责任,对于承担的方式就需要按约定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如果未约定的就可以按法定的条款来进行办理,如果双方协商不好就可以收集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这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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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金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迟延履行金的特征:
(一)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强制性。支付迟延履行金既然是一种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就带有强制性,如果被执行人不主动支付,执行机构应当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的强制执行措施与金钱给付执行相同。
(二)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救济性。我国法律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就是给予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以一定的司法救济,当权利人业经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时,他们可以通过国家公权力使私权被侵犯而遭受的损失得以适当救济,以促使私权被侵犯的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三)迟延履行金具在补偿性。这是迟延履行金与妨害民事执行措施罚款的区别所在,罚款是一种制裁性措施,它是对债务人拖延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一种制裁措施。而迟延履行金是在权利人的法定权利得不到及时实现时所应当得到的适当补偿,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因此,迟延履行金只能支付给权利人,而罚款则只能上交国库。
(四)迟延履行金具有惩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金,还规定有迟延履行行为但没有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被执行人也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这对迟延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来说,就是一种惩罚性措施。只要债务人拖延履行义务,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失都有受惩罚的应然性。因此,这一措施的依法运用即是法律尊严的体现,也是私权依靠国家公权力得以实现和保护的体现。
迟延履行金的种类:
在我国现行强制执行规范中,根据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迟延履行金分为如下两种:
1、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此类迟延履行金仅当执行名义所确定的给付标的物为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时才得以适用。
2、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此类迟延履行金所指向的义务内容是执行名义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须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给付金钱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如交付物品、票证、迁出房屋、退出土地、完成一定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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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金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迟延履行金的特征:
(一)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强制性。支付迟延履行金既然是一种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就带有强制性,如果被执行人不主动支付,执行机构应当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的强制执行措施与金钱给付执行相同。
(二)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救济性。我国法律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就是给予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以一定的司法救济,当权利人业经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时,他们可以通过国家公权力使私权被侵犯而遭受的损失得以适当救济,以促使私权被侵犯的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三)迟延履行金具在补偿性。这是迟延履行金与妨害民事执行措施罚款的区别所在,罚款是一种制裁性措施,它是对债务人拖延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一种制裁措施。而迟延履行金是在权利人的法定权利得不到及时实现时所应当得到的适当补偿,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因此,迟延履行金只能支付给权利人,而罚款则只能上交国库。
(四)迟延履行金具有惩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金,还规定有迟延履行行为但没有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被执行人也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这对迟延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来说,就是一种惩罚性措施。只要债务人拖延履行义务,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失都有受惩罚的应然性。因此,这一措施的依法运用即是法律尊严的体现,也是私权依靠国家公权力得以实现和保护的体现。
迟延履行金的种类:
在我国现行强制执行规范中,根据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迟延履行金分为如下两种:
1、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此类迟延履行金仅当执行名义所确定的给付标的物为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时才得以适用。
2、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此类迟延履行金所指向的义务内容是执行名义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须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给付金钱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如交付物品、票证、迁出房屋、退出土地、完成一定行为等。
迟延履行利息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因为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由此需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有哪些特征?直接性,惩罚性,弥补性,处分性。那么,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这方面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迟延履行?
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迟延履行利息我们可以理解为:因被执行人拖延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而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拖延履行期间利息的一种责任形式。迟延履行利息是被执行人因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设定义务而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二、迟延履行利息的特征是什么?
根据迟延履行利息的法律规定,迟延履行利息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形式,存在着与其他责任形式所不同的特性。主要有:
⑴直接性。
在执行过程中,对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执行人员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迟延履行利息的数额,连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数额作为执行总标的,直接予以强制执行即直接赋予强制力;对于其他义务的执行,执行人员在按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完毕后,对迟延履行金可以直接执行,均不需执行根据另外予以确认。其效力等同于法律文书所设定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⑵惩罚性。
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拖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所需承担的迟延履行利息是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的利息;被执行人拖延履行其他义务,在拖延履行期间,应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设定是对被执行人拖延履行行为惩罚措施的设定,是一种惩罚性的法律责任形式。
⑶弥补性。
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实际上也是对权利人因义务人拖延履行法律确定义务所遭受损失的一种弥补,是法律上规定对义务人惩罚同时,对权利人进行补偿的一种形式。
⑷处分性。
虽然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拖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但权利人有权行使处分权,其有权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有权放弃依法可得的迟延履行利息,是一种申请执行人享有处分权的法律责任形式。
迟延履行金的特征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迟延履行金的特征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迟延履行金的特征:
(一)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强制性。支付迟延履行金既然是一种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就带有强制性,如果被执行人不主动支付,执行机构应当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的强制执行措施与金钱给付执行相同。
(二)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救济性。我国法律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就是给予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以一定的司法救济,当权利人业经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时,他们可以通过国家公权力使私权被侵犯而遭受的损失得以适当救济,以促使私权被侵犯的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三)迟延履行金具在补偿性。这是迟延履行金与妨害民事执行措施罚款的区别所在,罚款是一种制裁性措施,它是对债务人拖延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一种制裁措施。而迟延履行金是在权利人的法定权利得不到及时实现时所应当得到的适当补偿,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因此,迟延履行金只能支付给权利人,而罚款则只能上交国库。
(四)迟延履行金具有惩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金,还规定有迟延履行行为但没有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被执行人也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这对迟延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来说,就是一种惩罚性措施。只要债务人拖延履行义务,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失都有受惩罚的应然性。因此,这一措施的依法运用即是法律尊严的体现,也是私权依靠国家公权力得以实现和保护的体现。
迟延履行金的种类:
在我国现行强制执行规范中,根据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迟延履行金分为如下两种:
1、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此类迟延履行金仅当执行名义所确定的给付标的物为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时才得以适用。
2、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此类迟延履行金所指向的义务内容是执行名义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须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给付金钱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如交付物品、票证、迁出房屋、退出土地、完成一定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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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约定违约金的特征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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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利息包含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迟延履行利息包含什么特征问题解答如下, 因为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由此需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有哪些特征?直接性,惩罚性,弥补性,处分性。那么,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这方面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迟延履行?
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迟延履行利息我们可以理解为:因被执行人拖延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而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拖延履行期间利息的一种责任形式。迟延履行利息是被执行人因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设定义务而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二、迟延履行利息的特征是什么?
根据迟延履行利息的法律规定,迟延履行利息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形式,存在着与其他责任形式所不同的特性。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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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拖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所需承担的迟延履行利息是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的利息;被执行人拖延履行其他义务,在拖延履行期间,应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设定是对被执行人拖延履行行为惩罚措施的设定,是一种惩罚性的法律责任形式。
⑶弥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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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处分性。
虽然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拖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但权利人有权行使处分权,其有权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有权放弃依法可得的迟延履行利息,是一种申请执行人享有处分权的法律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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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利息包括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迟延履行利息包括哪些特征问题解答如下, 因为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由此需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有哪些特征?直接性,惩罚性,弥补性,处分性。那么,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这方面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迟延履行?
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迟延履行利息我们可以理解为:因被执行人拖延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而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拖延履行期间利息的一种责任形式。迟延履行利息是被执行人因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设定义务而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二、迟延履行利息的特征是什么?
根据迟延履行利息的法律规定,迟延履行利息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形式,存在着与其他责任形式所不同的特性。主要有:
⑴直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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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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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弥补性。
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实际上也是对权利人因义务人拖延履行法律确定义务所遭受损失的一种弥补,是法律上规定对义务人惩罚同时,对权利人进行补偿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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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迟延履行金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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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特征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特征是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特征是如何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下列特点: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中没有规定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这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其他两种抗辩权的重要区别。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是一种拒绝权。是指一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享有拒绝对方请求的权利。它是对抗对方请求权的一种权利。它不仅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也适用于各类双务合同,不仅适用于现货交易和即时结清的买卖,而且广泛适用于各类不履行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

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也就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
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也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
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无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可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功能上的牵连性。所谓发生上的牵连性,是指一方的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在发生上互相牵连.即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时,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发生。所谓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除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功能上的牵连性,又称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负给付与对方当事人所负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对方原则上亦可不履行,只有如此,才能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履行抗辩权正是这种功能上的牵连性的反映。
上述思想正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也是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当然,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限制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滥用。在当事人一方已为部分给付时,对方当事人若拒绝其给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则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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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利息有哪些特征?
1迟延履行利息的直接性2迟延履行利息的惩罚性3、迟延履行利息的弥补性4迟延履行利息的处分性虽然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拖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但权利人有权行使处分权其有权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有权放弃依法可得的迟延履行利息,是一种申请执行人享有处分权的法律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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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
二、违约责任的具体形态包括什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我国违约责任的形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最早来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即1853年奥彻斯特诉戴纳特尔案。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纳,并形成一项制度。因此我国《合同法》第10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且守约方有选择权,可以积极要求赔偿,也可消极等待。
(二)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从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当事人虽然能够履行但是拒绝履行,也可能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三)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接受履行。
(四)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分别规定于《合同法》第112条和第113条。另外,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
1、部分履行行为;
2、履行方式不适当;
3、履行地点不适当;
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这些也应当属于不适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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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有哪些法律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违约金有哪些法律特征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约时普遍采用的一种制约违约行为的责任方式。它有如下几个特征:
1、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反合同的一揽子违约金,也可以仅就迟延履行、瑕疵履行、不完全履行等约定单项违约金。
2、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它使对损失的补偿变得简便迅速,是守约方寻求弥补损失的捷径。一旦有违约,不必具体计算损害范围即可要求支付,避免了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在适用中遇到的举证和计算损失数额的困难,节省了费用,还可避免诉讼程序的拖延。
3、违约金的适用不完全以实际损害为前提,也不以损失大小为绝对的支付标准。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是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违约方都应当支付违约金。只是明显不合理的或过分高于损失的,依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减少。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支付与损失大小既不要求完全一致,同时也不宜过分悬殊。
4、支付违约金不等于可以替代合同履行。如果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除非是专门对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
律师推荐:湖北律师 安阳律师 三门峡律师 湖南律师
违约金具包括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违约金具包括什么特征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约时普遍采用的一种制约违约行为的责任方式。它有如下几个特征:
1.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反合同的一揽子违约金,也可以仅就迟延履行、瑕疵履行、不完全履行等约定单项违 约金。
2.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它使对损失的补偿变得简便迅速,是守约方寻求弥补损失的捷径。一旦有违约,不必具体计算损害范围即可要求支付,避免了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在适用中遇到的举证和计算损失数额的困难,节省了费用,还可避免诉讼程序的拖延。
3.违约金的适用不完全以实际损害为前提,也不以损失大小为绝对的支付标准。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是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违约方都应当支付违约金。只是明显不合理的或过分高于损失的,依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减少。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支付与损失大小既不要求完全一致,同时也不宜过分悬殊。
4.支付违约金不等于可以替代合同履行。如果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除非是专门对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
违约金有什么法律特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约时普遍采用的一种制约违约行为的责任方式。它有如下几个特征:
1、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反合同的一揽子违约金,也可以仅就迟延履行、瑕疵履行、不完全履行等约定单项违约金。
2、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它使对损失的补偿变得简便迅速,是守约方寻求弥补损失的捷径。一旦有违约,不必具体计算损害范围即可要求支付,避免了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在适用中遇到的举证和计算损失数额的困难,节省了费用,还可避免诉讼程序的拖延。
3、违约金的适用不完全以实际损害为前提,也不以损失大小为绝对的支付标准。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是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违约方都应当支付违约金。只是明显不合理的或过分高于损失的,依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减少。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支付与损失大小既不要求完全一致,同时也不宜过分悬殊。
4、支付违约金不等于可以替代合同履行。如果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除非是专门对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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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特征有哪些?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关于互负债务是否指两个债务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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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犯罪未遂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犯罪未遂有哪些特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犯罪未遂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
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过失罪。
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罪。
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种类包括:
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
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
第三者的出现;自然力的破坏;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
综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整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态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观条件。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这三个条件以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质。
二、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刑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

二,犯罪未完成 (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 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对: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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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有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犯罪未遂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
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过失罪。
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罪。
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种类包括:
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
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
第三者的出现;自然力的破坏;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
综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整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态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观条件。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这三个条件以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质。
二、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刑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

二,犯罪未完成 (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 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对: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代为履行的特征是什么,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特征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该条可以得出,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就此所订含同,通常称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即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广合同义务的合同。其法律特征如下:
(一)第三人即非缔约当事人,世非合同当事人,无需参与合同的订立或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只需第三人单方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情务的协议即可产生效力。
(二)合而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故在此意义上讲,第三人仅为履行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对于合同的债权人而言,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待,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时,由合同债务人负责履行。
(三)第三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的不适当履行出于恶意,给债权人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而且,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中第三人代为履行条款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旁人在履行期限内没有履行;或者第三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予以补正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构成要件所谓法律上的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特定的客观事实,这种事实的发生,可依当事人的作为或分为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合同一方履行债务的辅助人,相对于债权,随其产生而产生,但亦并非债的关系发生时即为发生第三人代为履行,须具有一定的构成条件才形成此种法律效果,具体构成条件如下:
(一)须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存在,且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口头或书面约定。这是第三人能够代为履行的前提和必备条件,两者缺一不可。若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则第三人代为履行也不可能。
(二)须有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承诺,应为明示的、书面的,这是积极要件;或者与债务人订有承担某项合同债务的协议。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惟有履行债务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三)须债权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且向第三人请求履行,而第三人的履行应是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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