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限价房的适用对象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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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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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天津限价房的适用对象是谁,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天津限价房的适用对象是谁

一、天津限价房的适用对象是谁

1、首先,要看申请人获得天津集体户口的方式。

可以申请限价房的集体户口包括因就业落户的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不包括因上学、服兵役在津落户的集体户口。

2、其次,要看申请者的集体户口在哪个区。

如果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的话,可以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且无年限限制。

但是,对落户在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和蓟州区的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申请时需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含天津空港经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区,下同)工作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二、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

1、保障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

限价商品房的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2、保障对象户籍要求不同

(1)、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应具有某某市的户口。

限价商品房的申请人应具有某某市居民户口或持某某市居住证的家庭和人员。

(2)、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应符合的标准不同。

限价商品房的标准要比经济适用房的收入标准高。

3、土地来源不同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为划拨方式取得,而限价商品房的土地取得方式为出让。

4、销售价格确定方式不同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是在开发企业办理销售(预售)许可证之前,由物价部门确定。

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是在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前,在土地招拍挂文件中确定。

5、销售价格不同经济适用房因为土地成本低(不含土地出让金)以及开发商利润受限制(3%),它的销售价格低于限价商品房。

6、准购面积标准不同经济适用房在购买资格审批时,会根据家庭人口确定核准购房建筑面积,而限价商品房没有准购面积。

7、退出条件不同在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5年内,两类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要求是一样的,即不得出租、出售、抵押、出借、继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

自出售型保障性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5年后,经济适用房在按照政府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前,仍然不允许发生前述行为。

而限价商品房在5年后,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即可以出租、出售、抵押和继承,但出售后,不得再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虽然这项政策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也不是什么人都能享受到的。

天津限价房也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了申请的条件。

包括家庭人口、家庭人均收入等相关的情况。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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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规定,合伙企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破产,也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种类型的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哪些市场主体具有破产能力,这一问题只能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破产原因是提起破产程序的前提,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能否受理以及能否作出破产宣告、重整、和解等裁定的法律依据。本条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的原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两种情况: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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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在起草中有过较大争论,也几经变化。一种意见建议将商自然人,即个体工商户的破产及消费信贷破产纳入本法调整;一种意见即起草组意见,适用所有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盈利性组织。后来在审议中,主要考虑到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破产要连带到合伙人与个人投资者破产,而个人破产需要一定的财产登记制度与个人信用及相关的制度配套,加之依法设立的赢利性组织没有形成固定的含义,且难以划定明确的范围,为便于操作,最后将本法调整范围局限为企业法人。当然,有必要指出的是,本法虽不直接调整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但对这类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也做了必要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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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障了被执行人家属的权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意外,一律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不会出现所谓的“私密羁押”问题。
  
4、明确了接受辩护服务的权利。新刑诉法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5、重申了执行监视居住的主体。新刑诉法保留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的规定,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无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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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行性质轻、危害小。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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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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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执行管制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告知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活动范围、地域和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并向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管制期限,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等。
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应把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列为重点人口依法进行管理,防止漏管失控。在监管工作中,要依靠群众对罪犯逐个建立监督考察小组,依法对罪犯进行经常性的认罪伏法教育和监督考察。定期组织群众对被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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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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