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卖房合同有反悔期限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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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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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一般卖房合同有反悔期限吗,怎么写房屋买卖购房合同范本?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一般卖房合同有反悔期限吗

一、一般卖房合同有反悔期限吗

1、按照规定,买卖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

但如果出售方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生效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购买方可要求同出售方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2、不过,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拥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

3、也就是说,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家已经收取了房价款,将房屋交付给买家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房屋买卖合同相关规定有:

1、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

2、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

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二、怎么写房屋买卖购房合同范本

出卖人(甲方):

某某买受人(乙方):

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商品房情况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土地来源为:

某某。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六十年,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

第二条商品房价款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多少元,价款为多少元。

第三条商品房交付日期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甲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

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同意按下列第几种方式处理: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第四条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乙方按下列第种形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五条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10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日期付款,逾期在10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一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

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几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

乙方应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几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

商品房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面积差异不超过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

面积差异超过3%的,双方约定如下:

第八条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在乙方正常情况下,甲方应按照《某市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责任。

因乙方擅自

因乙方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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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卖房反悔,可以反悔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如果卖房反悔,可以反悔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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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卖房合同有反悔期限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卖房合同有反悔期限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卖房的时候跟买家签订了卖房合同,但因政策等原因导致房价上涨。于是很多卖房者就想要反悔,不想要继续履行之前签订的卖房合同,那么已经签订的卖房合同可以反悔吗,有反悔的期限吗
按照规定,买卖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继续履行合同。但如果出售方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者在生效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购买方可以要求同出售方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
通常情况下,签订了卖房合同之后就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如果无故反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也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反悔方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尽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比如,合同并非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受对方欺骗或者胁迫而订立的,这种情况下,受害一方可以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又比如,合同是自己代其他人签署的,而签订合同时并未取得他人的书面授权手续,那么权利人可以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限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再比如,对方已经存在违约行为,达到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那么可以以对方违约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
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因此,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应当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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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卖方反悔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手买卖卖家反悔了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条的规定,非金钱义务的合同,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依据现行法律,如果出售的房屋是共有财产,卖方在出卖时需经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同意;否则,就可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常有共有人以出售房屋时没有征得己方同意或者追认为借口,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当房屋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时,买方在买房时很难判断其所购房屋是一人所有或是共同共有。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7条第
(二)项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我国法律已经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买方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并进行了登记,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出发,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允许买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在审判实践中,按照最高的司法文件,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卖方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方有理由相信卖方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卖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方存有过错,与卖方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方有理由相信卖方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村民反悔卖房反悔要求返还,农村房屋能不能自愿
[律师回复] 村民卖房五年后反悔要求返还北京某村民A将其所有一处房产于五年前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河北籍刘某,当年双方都已按卖房协议完全履行了各自的义务,现A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至密云,要求刘某返还房屋。A诉称,五年前其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其所有的一处农村房产卖给刘某,刘某支付购房款20000元。不久前,刘某才得知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且现在刘某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故要求确认A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将房屋返还,A退还刘某购房款20000元。刘某辩称,其占有使用该住房已达五年之长,现在A在房屋大幅升值和拆迁可获高额补偿利益驱动下,置诚信于不顾,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返还房屋,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而且刘某还对该房屋和院落进行了翻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农村房屋能否自由买卖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可以申请使用。农村房屋的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由于刘某非本集体组织成员,故其没有资格成为该村房屋买卖的主体,故刘某与A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利益应当各自返还。刘某应当将诉争房屋返还给A,但A也得将卖房款返还给刘某,考虑到房屋增值及刘某对该房屋和院落的添附及改建费用,A应当返还给刘某6万元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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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买卖合同一方反悔怎么办
签完买卖合同一方反悔的情况下可以去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性让对方履行合同。如果签买卖合同之前当事人有支付定金,随后又无故违约了的话,定金是不会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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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房产买卖中卖方反悔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产买卖中卖方反悔该怎样办问题解答如下, 一旦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以上述理由反悔,主张合同无效,买该如何应对,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针对情况
一: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买方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并进行了登记,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出发,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允许买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针对情况
二:卖方在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虽不能享有,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我国《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
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卖方将期房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体还需从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附合同生效的条件,即告知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小产证,待卖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及时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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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情况
三: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不愿意再履行买卖合同,属于违约行为,买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行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该合同。
针对情况
四:由于定金合同必须缴付定金方才生效,而现在二手房交易时,买方往往是把定金缴付给中介公司,再由中介公司转缴给卖方;卖方则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中介公司保管。因此,为了确保定金合同生效,买方应当在定金合同里面约定,中介公司转缴定金的义务或者约定定金由中介公司保管视同缴付卖方。同时,必须委托正规的中介公司进行居间买卖,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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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卖方反悔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手买卖卖家反悔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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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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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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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反悔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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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反悔不想卖房了该怎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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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情况是,双方已在原合同中协商确定的,按原合同的约定;
第二种是双方原先没约定又不能协商确定的,这种情况下:
第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的涨价损失,这里的最相类似房屋
首先考虑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
其次考虑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
其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
第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价损失。
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买方的利益出发,以买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最后,买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买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价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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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口头合同卖方反悔能否追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买卖口头合同卖方反悔能追究吗
1、不合法,买方必须买。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中属于“诺成性合同”,即双方达成协议时生效。双方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卖方交付商品;买方支付价款。
2、有法律规定予以保护。《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买方说“80元我就要”是“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卖方同意80元成交”是“承诺”。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据此,买方可以反悔,但须在“卖方同意80元成交”之前反悔,卖方同意之后不可反悔。除非卖买双方重新谈好不再交易,否则买方必须买。
二、但从实践中,卖方要想促从这种面对面的交易,需要有证据证明买方说过“80元我就要”,并且要证明卖方在买方反悔之前同意了80元成交价。有了这两个证据就可以证明买卖合同已生效,到一准胜诉,而这方面的证据是很难取得的,对策是:有现场监控或证人等。
二、口头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买卖口头合同卖方反悔可以追究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买卖口头合同卖方反悔能追究吗
1、不合法,买方必须买。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中属于“诺成性合同”,即双方达成协议时生效。双方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卖方交付商品;买方支付价款。
2、有法律规定予以保护。《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买方说“80元我就要”是“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卖方同意80元成交”是“承诺”。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据此,买方可以反悔,但须在“卖方同意80元成交”之前反悔,卖方同意之后不可反悔。除非卖买双方重新谈好不再交易,否则买方必须买。
二、但从实践中,卖方要想促从这种面对面的交易,需要有证据证明买方说过“80元我就要”,并且要证明卖方在买方反悔之前同意了80元成交价。有了这两个证据就可以证明买卖合同已生效,到一准胜诉,而这方面的证据是很难取得的,对策是:有现场监控或证人等。
二、口头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二手房买卖卖方反悔应该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二手房买卖卖方反悔应该怎么样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二手买卖卖家反悔了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条的规定,非金钱义务的合同,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依据现行法律,如果出售的房屋是共有财产,卖方在出卖时需经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同意;否则,就可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常有共有人以出售房屋时没有征得己方同意或者追认为借口,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当房屋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时,买方在买房时很难判断其所购房屋是一人所有或是共同共有。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7条第
(二)项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我国法律已经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买方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并进行了登记,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出发,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允许买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在审判实践中,按照最高的司法文件,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卖方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方有理由相信卖方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卖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方存有过错,与卖方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方有理由相信卖方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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