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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法条解释:
上述法律讲的很清楚,由于卖家一房两卖,您可要求赔偿损失并要求卖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即您可要求卖家赔偿的包括两部分:
第一部分:
赔偿实际损失:
即赔偿您现在购买此房的损失(假如原先为50万,现在为100万),即100万—50万=50万。
第二部分:
即除了第一部分实际损失外,卖家还必须给您支付惩罚性赔偿,但最高金额不起过您已付的购房款。
假如您已付了30万,那么惩罚性赔偿就最高可要求30万,但法院不一定支付这么多。
也就是说,您最多可要求卖家赔偿50+30=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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