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去世如何申请破产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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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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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公司法人去世如何申请破产,企业进入清算破产时可以并购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公司法人去世如何申请破产

一、公司法人去世如何申请破产

公司法人去世,申请破产可以直接由股东大会来进行决策。仅仅是法定代表人去世,股东是不能以此为理由申请破产的。只有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才可以申请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企业进入清算破产时可以并购

企业进入清算破产时可以并购。

不同的并购目标和评估方法往往会导致对目标公司的价值评估结果出现极大差异。

在探讨对并购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方法之前,必须明确一点:

目前为止,国际上还没有一种公认的和普遍接受的“最准确”的评估方法。

因此,没有哪一个公司的评估价值是绝对准确的。

通常,价值评估就是一种比较,所有的价值评估都是建立在比较的基础之上的。

一项并购交易就是将某个目标企业的收购价格与相同金额的其他投资机会进行比较,判断哪种投资在特定的条件下能产生最高的回报。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只有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才可以申请破产,公司法人去世,申请破产可以直接由股东大会来进行决策,具体的规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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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去世能不能申请破产
公司法定代表人去世本身不直接导致公司破产。破产需由股东大会决策,且需满足企业法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支付所有债务或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条件。因此,法定代表人的去世并不构成破产的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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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按照我国的公司法,请问世通公司破产原因有哪些?破产后怎么处理?这件事在美国惹得沸沸扬扬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世通公司破产原因的相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破产的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宣告破产所依据的法律事实。破产原因也是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对破产原因规定之宽严,不仅体现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之平衡及保护倾向与力度,而且可能影响到失业人数与社会秩序等诸多方面,所以破产原因的规定对新破产法的实施效果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关于企业破产的原因,我国新旧企业破产法有不同的表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此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此规定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此规定适用于不但适用于企业法人,而且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二、关于破产原因的分析
破产法试行对破产原因规定了三个条件:1)经营管理不善;2)造成严重亏损;3)不能清偿至期债务。此破产原因中什么样的情况才算“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如何衡量等都太抽象,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很难认定和操作。民诉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关于破产原因规定了两个条件:1)因严重亏损;2)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同样也具有不易界定、缺乏可操作性等弊端。新《破产法》对破产原因规定了两个条件: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此规定有助于改变过去实践中一直难以认定和操作的问题。
从以上三种破产原因的不同表述来看,新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的表述更加科学,破产申请的门槛大大降低。新破产法的破产原因去除了“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等实践中难以把握的内容,更加强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原因,同时考虑到其他情形,如,当债务人自身申请破产时,除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外,还要提供“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材料;而对于债权人申请破产时,新《破产法》要求的就不是特别严格,只要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客观上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就可以了,而不必考虑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相对于前两种情形,“债务人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更易认定,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因此,从司法实践上来讲,新《破产法》的破产原因将更容易把握、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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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去世能不能申请破产
公司法定代表人去世本身不直接导致公司破产。破产需由股东大会决策,且需满足企业法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支付所有债务或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条件。因此,法定代表人的去世并不构成破产的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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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能补偿多少扶恤金?
[律师回复]   供养亲属资格,按工亡职工因工死亡时确定,因工死亡职工父亲当时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以后达到法定年龄也不能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父亲,没有股东收入,依靠工亡职工生前供养的法定年龄是60岁,不是65岁。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八、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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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去世能不能申请破产
公司法人代表过世是否可申请破产程序若公司法人不幸离世,需向法院提出申请破产才能获得通过。在此背景下,股东仅因法定代表人身故而无法启动破产程序。实际上,只有当企业法人无力支付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支付所有债务,或者在资产充足的情况下却明显丧失了偿还能力时,才有资格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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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破产单位退休工人去世用火化吗 不火化可以不。
[律师回复] 与是否火化无关,只要退休后去世,应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一、遗属领取丧葬费需要带死者的遗体火化证明,遗属和死者关系的证明或证件(一般为户口薄或结婚证),交给死者原单位人事部门,原单位会为遗属到当地人事局工资管理部门或社保局填表盖章送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企业参照执行)的退休人员病逝后,国家抚恤金最新标准为:死后评为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为80个月基本退休费因公牺牲的,为40个月病故的,为20个月。还有丧葬费,各地标准不同,一般是一次性补助3个月基本退休费。不过有的地方为了推行殡葬改革,需要提供火化证明才能申领丧葬费。注意了,抚恤金和丧葬费的计算基数是基本退休费,不是指工资卡上的退休费!别只顾盯着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对某些家庭来说重点是办理死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这个遗属是指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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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去哪里申请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且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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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去哪里申请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公司破产去哪里申请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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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您好,我邻居大爷去世了,还留下来一笔资产的,家里人也是比较担心,要出谋划策的,想知道债务人死亡后申请破产该怎么办呢?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就是说,当事人可根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或减轻经济损失。在当前资金紧张、组织生产要素困难的情况下,确实有不少债务人货款不按合同及时结清,拖债、搪债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即使公证机关作出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有的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遇到这些情况,债权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以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债务人经济诈骗,债权人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债务人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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