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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现租赁纠纷时,通过仲裁处理的,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仲裁处理租赁合同纠纷条件
1、被申请人必须明确。
被申请人是指房地产纠纷的对方当事人。
处理房屋纠纷,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参加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如果被申请人不明确,纠纷也就无法解决。
2、请求要具体明确。
只有这样,对方当事人才能答辩。
仲裁机构也才能查明事实,从而顺利解决纠纷。
3、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供证据。
证据是仲裁机关作出裁决的基本事实依据,证据不足,或提供虚假证据,必然会影响裁决的质量和效果,甚至无法作出裁决。
4、属于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范围。
5、必须是没有向法院起诉。
房屋租赁发生纠纷后,是选择仲裁还是选择审判方式解决纠纷,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已经起诉,仲裁机构就无权受理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