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200万财产离婚律师费用可以计时收取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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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苏州200万财产离婚律师费用可以计时收取,只要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后,都同意按照计时的方式收取律师费,且在协商的过程之中,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那么就可以采取
苏州200万财产离婚律师费用可以计时收取吗?

一、苏州200万财产离婚律师费用可以计时收取吗?

1、苏州200万财产离婚律师费用可以计时收取,但前提是双方协商后都同意采取此种方式计算律师费。

计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2、计时收费标准

100元-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

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必要的在途时间以及准备时间减半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二、离婚时怎么调查哪些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离婚财产的调查方式包括自行调查、聘请专业的调查公司、申请法院调查、聘请专业的律师调查等,股票可能属于共同财产、也可能不属于。具体是否属于,可以采取以上方法调查后确定。

1、自行调查

自己调查可以调查对方拥有的存折、房产证工资收入等等。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对方有心设防,即是是这些财产也可能调查不到。工资收入也有可能因为公司的规定被拒绝调查。

2、聘请专业的调查公司

此项有一定的风险,很多法院对专业的调查公司的合法性还持有怀疑的态度,还有一些非专业的调查公司在调查时可能会违法调查,得到的证据就有可能不被法院所采信。

3、申请法院调查

此种方式看起来是最佳的方式,没有风险、也不用花很多钱。但是实际生活中,由于基层法院的业务非常忙,即使申请法院调查,也可能法院抽不出多余的人力去调查,如果调查的财产在外地,则法院去调查的可能性就更低了。

4、聘请专业的律师调查

上面两种方法不可行的话,只能选择聘请专业的律师了。律师可以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去相关部门调查。除了公司、单位等非国家机关可能会碰壁外,像国家的工作机关应该都可以调查财产。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能查到股票账号;非法定机关、非依法定程序不可以查询股票账号。也就是离婚诉讼中的法院可以查询。

离婚的时候,若是不知道该怎么去分割共同财产,甚至不清楚具体哪些属于共同财产,是可以委托律师去处理相关离婚纠纷的。一旦委托律师,那么委托人就需要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律师费的计算方法、律师费的结算方法、以及支付时间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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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因此符合苏州市区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依法享有产假期间应正常支付其全额工资,若收到的生育津贴高于其产假工资的,再将差额部分发放给女职工;如生育津贴低于等于其产假工资的,则无需再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上述待遇的,劳动者可至当地劳动监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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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经2015年4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5年4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该《办法》共41条,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予以废止。本办法实施前,职工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以前已发放的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不再追补。  
2、标准及计算: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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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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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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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苏州工作,因为一个同事工伤的事情,想要咨询一下,苏州工伤赔偿计算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关于苏州工伤赔偿计算如下: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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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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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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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取保候审律师收费标准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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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护理假生育津贴:1.享受条件:⑴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⑵配偶生育时,男职工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2.计发标准:护理假生育津贴按照计发基数乘以15天计算。计发基数按配偶生育时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执行。3.结付办法男职工配偶非市区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对象的,须由男职工用人单位持男职工及其配偶的结婚证和居民身份证、配偶住院分娩的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清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上述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发票以及男职工社会保障卡、能证明符合护理假享受条件的相关生育证明等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生育津贴于申报次月拨付至用人单位。4.注意事项⑴护理假生育津贴是男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护理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⑵灵活就业男参保人员不享受护理假生育津贴。
二、未就业配偶一次性生育补贴:1.享受条件:⑴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⑵配偶生育(或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时,男参保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中:单位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视同其缴纳同期生育保险费。⑶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故女方有用人单位的,男方不可享受该待遇。根据《社保法》及《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另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职工应当享受的社保待遇无法享受的,职工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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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失业金流程如下:
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4、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领取失业金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携带本人身份证;
2、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失业保险金缴纳手册,缴费证明和1张1英寸近照。
综上,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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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社保转到苏州,要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市本级、姑苏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社保参保的人员:
一、办理对象1.具有苏州市市区户口,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以及失业人员。2.外地户籍人员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市区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参加险种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1.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不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情况下,统一参加职工生育保险。2.灵活就业人员可同时参加以上三个险种,也可选择参加养老保险或医疗(含生育)保险。3.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工伤、失业保险。
三、缴费标准1.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共分18个档次,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其一,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纳。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缴费档次见下表(单位:元):档次月缴费基数(元)月缴费金额(元)档次月缴费基数(元)0月缴费金额(元).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统一标准缴纳。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月缴费基数为1900元,月缴费标准为214元(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190元,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19元,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5元)。3.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每年调整一次,每一结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的缴费标准由市社保中心于每年3月份公布,从3月28日起启用。其中养老保险月应缴金额按其本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所选档次对应金额自动调整,医疗保险月应缴金额按公布的统一标准调整。请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于每年3月底关注各委托扣缴银行网点公示,及时调整存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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