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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修改刑事诉讼法亮点今天,最高法发布新刑
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
①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
②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③讯问未成年人时,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其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六条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前条规定。
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
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五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第九十条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五)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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