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出车祸工伤如何申报,相关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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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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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出差出车祸工伤如何申报,相关法律规定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出差出车祸工伤如何申报,相关法律规定

一、出差出车祸工伤如何申报

劳动者在出差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由用人单位在30天内申报工伤,申请时提供申请书、诊断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材料。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出差出车祸造成工伤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要地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交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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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认定工伤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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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员工出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认定为工伤对用人单位而言,员工出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等情形,究竟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这个问题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不能一概而论。根据2011年1月1日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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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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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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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受公司安排或经公司同意到外地出差,出差期间本身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即由原来单位的工作场所延伸为出差地工作。员工在出差地因为工作原因外出的时间也属于工作时间。
2、员工在出差来回的交通工具上,或者在出差地见客户、去工作的来回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被暴力袭击、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应当属于工伤。也就是说员工因为接受公司安排外出工作受到伤害,同时伤害非员工本人原因或意愿引起的,属于工伤。
3、员工在出差来回的交通工具上,或者在出差地见客户、去工作的来回路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这亦属于工伤。
4、员工在出差地非直接从事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发生伤害:如在宾馆休息期间受到伤害,在出差地自行游玩时受到伤害、与他人因为私事起争执发生伤害等。在这种情形下,员工因个人原因发生伤害,这不属于工作原因,不应认定为工伤。员工出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后,能否要求肇事者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社部函〔2004〕256号)中解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里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最高相关负责人针对该条解释也讲到“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公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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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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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次的被车撞了的事件中,主要责任在于第三方的,在此次的事情中第三方需要负责受害人的所有医疗费用,但是第三方不肯配合支付;或者是第三方责任者一时间难于确定的,一般可以先由基本医疗保险里的钱来提前进行支付,再向第三方进行追讨回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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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加班的人都比较多,但是是经常出差的人比较多,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出差人员加班申请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关于出差期间加班认定及调休的规定
1.为了统一规范对出差人员的加班认定及调休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各类人员出差期间加班的基本界定:
2.1 公司高管人员:
出差期间不计加班;如适逢法定节假日,可自行与总裁沟通,适时调休,不计加班工资。
2.2 公司销售人员:

2.
2.
1、
2.
2.2的情况之外,出差期间均不计加班。
2.
2.1 总部各事业部的销售人员一个月内连续出差超过15天,经申报加班获批后可调休2天,不计加班工资;以春节为累计截点,当年未调休完的,在春节后失效。
2.
2.2 海外销售人员出差期间适逢法定节假日,回国后经申报加班获批后可调休(长期派驻国外人员不适用);以春节为累计截点,当年未调休完的,在春节后失效。
2.3 中层管理人员:
节假日、双休日出差,经申报加班获批后可调休,不计算加班工资;以春节为累计截点,当年未调休完的,在春节后失效。
2.4 其他人员(非上述
1、
2、3类所述人员):
2.
4.1 节假日、双休日带工作任务性质的出差,经申报加班获批后,原则上必须先进行调休;以春节为累计截点,确因工作原因无法调休完的,在春节当月工资中一次性核发加班工资。
2.
4.2 双休日外出参加培训、各种会议(非主讲人员)、展会(非工作人员),经申报加班获批后进行调休,不计加班工资;以春节为累计截点,当年未调休完的,在春节后失效。
2.
4.3 节假日、双休日外出参加自费或公司资助的中长期进修深造学习的,不能申报加班。
3. 出差期间加班的申请及认定规定:
3.1 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每个自然日最多计8小时加班;工作日出差均不计加班。
3.2 出差期间逢双休日,公司要求如无工作需要,应自行在当地安排休息;逢法定节假日,可正常申请加班或调休。
3.3 出差期间需要申报加班或调休者,应提前书面形式请示上级主管,说明加班事由,上级主管同意后方可执行;并应在每天拍一帧现场照片发给上级主管,在回公司后第一时间从
RAP补填《加班单》并附上述现场照片附件。
3.4 未经请示、未发现场照片、未提交加班单并附现场照片附件而加班的,或附件失实、加班单对加班事项描述过简或不清楚者,公司可不予认定加班。
3.5 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在途按准确开车及到站时间为准进行计算,具体如下:
出发:中午12点前出差的,当日按照1天计算;
中午12点后出差的,当日按照半天计算。
返回:中午12点前到站的,当日按照半天计算;
中午12点后到站的,当日按照1天计算。
4. 调休时间安排:
4.1 配偶及子女在外省定居的人员,经提前与主管领导商议,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申请在周末前后或节假日前后调休,或一次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调休,回配偶及子女定居地探亲,但需在休假后及时提供相应的往返差旅票据作为调休附件,如不能及时提供附件或附件失实,当次调休可认定为事假,并且当次申请的调休天数也一并核销。
4.2 父母在外省家乡的人员,经提前与主管领导商议,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每年可申请一次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调休,回家乡探望父母,但需在休假后及时提供相应的往返家乡差旅票据及在家乡与父母团聚的相片作为调休附件,如不能及时提供附件或附件失实,当次调休可认定为事假,并且当次申请的调休天数也一并核销。
4.3 除
4.1及
4.2所述情形之外,其他的调休申请均应严格按照公司休假管理制度执行。
5. 本规定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6.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如与其他规章制度相冲突部分,以本规定为准。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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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时效条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用人单位书面申请,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七)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二、受理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自补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
(三)不属于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二)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三、作出决定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
3、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需要用人单位提交有关举证材料的,制作《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送交有关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收到《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后应及时提交相关证据(包括单位对伤亡事故的意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用人单位拒收《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或超过规定时限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5、对材料充实、事实清楚的工伤认定案件,作出认定结论,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
四、送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并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
五、办理机构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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