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拆迁律师收费标准的计算依据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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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拆迁案件不涉及财产纠纷的收费标准在2500元到1万元不等,如果和拆迁补偿数额有关,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主要取决于拆迁补偿总额,因为律师事务所将按照标的额比例收费,比如标的额在1万元到10万元,通常是按照6%~7%不等的比例收。
苏州拆迁律师收费标准的计算依据是怎样的

一、苏州拆迁律师收费标准的计算依据是怎样的?

不涉及财产纠纷的是,收费标准是2500-10000元,涉及财产的,按诉讼争议标的额比例收费,参考依据如下:

1、在1万元到10万元以内的,按标的额的6%~7%收费。

2、在10万元到50万元以内的,按标的额的5%~6%收费。

3、在5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的按标的额的4%~5%收费。

4、在100万元到500万元之间的,按标的额的3%~4%收费。

5、在500万元到1,000万元之间的,按标的额的2%~3%收费。

5、在1,000万元到1亿元之间的,按标的额的1%~25%收费。

5、财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标的额的0.5%~1%收费。

二、房屋拆迁律师可以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1、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2、监督政府拆迁行为;

3、维护法律的尊严;

4、引导当事人通过正规的途径解决法律问题,维护法律秩序。

三、房屋拆迁纠纷委托律师申请行政复议的流程有哪些?

1、申请。

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3、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4、执行。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针对当地政府部门的拆迁行为,被拆迁人可以找律师咨询和拆迁相关的一些法律事宜,也可以委托律师审查拆迁补偿合同,所以,律师在拆迁案件中要提供的法律服务将直接影响律师收费标准。不过,在政府规定的收费范围内,律师事务所还是有权利制定收费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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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拆迁律师收费标准的计算依据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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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怎样计税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买房子是很多人的梦想,我们知道,购房房屋是要缴纳房产税的。根据国家国情来看,纳税是每个公民都应尽到的责任。所以,拥有房产,也应该进行相应的纳税,那么大家所关心的房产税如何计税依据?
一、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二、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要相应增加房屋原值。
(4)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6)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投资联营房产的计税依据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区别对待。
2.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3.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4.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区别于一般的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5.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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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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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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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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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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