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能否被扣划,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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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能否被扣划,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

一、征地补偿款能否被扣划

征地补偿款不是当事人生活必需的,人民法院可以划扣征地补偿款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扣留提取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二、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

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需要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所以保护生活必需费用后,可以划扣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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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能否被扣划,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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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什么措施
一般来说,这个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的隐匿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文书规定的财物或单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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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的变更,强制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可以分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和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两种。 (一)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1、第一审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对其判处刑期期限的; 3、案件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4、第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宣判后立即释放; 5、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欧阳律师建议:国内刑事羁押高,取保候审十分难得,但是家属和犯罪嫌疑人都不应该放弃争取任何权利。此外使用保证金与保证人选择方面律师建议尽量使用保证金形式,减少不必要的支出。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审人民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我的朋友因为参与聚众赌博被拘留,在之前的一系列处理后,我的朋友被告知可能会对其采取强制性措施,我想咨询一下,在法律上强制性措施和强制措施有区别吗?执行阶段有哪些强制措施?
[律师回复] 执行阶段有的强制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支付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支付迟延履行金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支付迟延履行金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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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营业执照是行政强制措施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扣押营业执照是行政强制措施吗,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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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邻居是单位的一个官员,他自己的位置特别的重要,是专门管城市建设的,可是他财迷心窍,在自己的岗位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就被举报采取强制措施了,那个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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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防功能:行政强制措施在预防相对人发生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相对人自身安全和利益方面有着重要功能。
(1)有利于预防相对人准备实施的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如:强制隔离恶性传染病患者,约束醉酒者禁止其驾驶机动车辆,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当场盘问、检查,禁止将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带进公共场所等。
(2)有利于预防相对人因其行为而损害自身的安全和利益,如将擅自闯入危险场所和地带的相对人强行带离等。总之,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

二、制止功能。
行政强制措施的制止功能是指行政主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制止或排除正在实施或发生的危害行政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危险事件和行为,使行政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免遭危险行为或事件的实际损害。如对超速行驶的车辆予以扣留,对持械斗殴者予以扣留,对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对相对人的患恶性传染病的牲畜予以处置、强制排除险情等。

三、保障功能。
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保障主行政行为顺利实施的程序上的辅助功能。如为保证行政调查的顺利进行,保证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而强制传唤拒不接受传唤的相对人,查封相对人的财物、帐目、扣押违法财物(诸如违章车辆,违法证件或相对人的各种资格证书等)、冻结相对人的存款,对人身、人体、场所和财物的强制检查,在遭遇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时,为抗灾而强制征用财物等等。

四、促进功能。
行政强制措施还具有促进公共利益,满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紧迫需要与合理需要的功能。如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强制许可,关键时期对特种行业的强制监管和调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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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保障措施
1、加强宣传,做到和谐征地。2、加强协作,做到统筹推进。3、加强协调,做到合理安置。在安置搬迁过程中,把群众的事情当作自己的事情,设身处地的为搬迁户着想,帮助搬迁户办理好土地证,并送证上门,给他们做规划,印红线图,发放补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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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强制性、具体性及法律性。
(1)强制性是强制措施最根本的特征,它是行政主体以国家强制力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物、行为等采取的无法反抗或不得违抗的强制性行为;
(2)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措施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且是法定的行政机关有资格的人员,其措施的对象包括涉案人、场所、财物、金钱等,就特定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强制措施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内实施,这就是它的法律性。
2、临时性、预防性、独立性和从属性。
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临时约束,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产生,如果某项强制措施本身构成该行政行为的全部,那它就是独立性的,如强制戒毒、强制治疗等,如果某项强制措施后紧随其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那它就是从性属,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3、程序性及公正性。
过去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在过去实施强制措施中,各地做法不一,缺乏统一的法定程序,执行中随意性大,如查封、扣押财物不制作清单等文书,或随意查扣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或对查扣的财物保管不当或随意处置,或随意冻结存款、汇款,或随意限制人身自由等违规行为,而《行政强制法》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规范行政强制程序,以保障实施强制的公正性。
4、失效性、独立性及可诉性。
(1)实施强制措施是有法定的期限,如查押、冻结的期限是30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果期限届满,或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经查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等情形,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因此它具有失效性;
(2)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决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可诉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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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强制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已决犯采用的,即其适用对象只能是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或具有自我危害性,或虽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有危害性,但其主观没有恶性,或基于紧急情势,而对其财物施以强制的财物或权益的所有人、使用人等相对人,总之,不是对有犯罪嫌疑或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施的。 1、主体不同: 1、行政主体或人民 2、公安司法机关 2、性质不同:1、强制手段2、刑事处罚 3、内容不同:1、 (1)对人身的强制 (2)对财产的强制2、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4、对象不同:1、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5、依据不同: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6、法律后果不同:1、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的暂时性控制2、被采取过强制措施的人,如果最终被宣告为无罪,则不应被视为有前科 7、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同:1、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刑事复核、刑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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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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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措施的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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