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分配后剩余债权是否自然消灭
公司破产清算后,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破产清算程序就会终结,未能清偿的债权就会自然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二、公司破产财产有哪些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的,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
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
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等。
(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这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时清算组尚未收回的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请求权而获得的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担保物是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物质保证,债权人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担保债权人有权取得担保物,用来抵偿债务人的债务。
在担保期限内,未经担保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不得将担保物转让、出租、抵押等。
所以,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但是,担保物的价款大于所担保债务的价款时,多出的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后,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裁定终结后,未清偿的债权就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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