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否要签保密协议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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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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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竞业限制是否要签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应符合哪些条件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竞业限制是否要签保密协议

一、竞业限制是否要签保密协议

竞业限制条款是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的,所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一般要签订保密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约定竞业限制应符合哪些条件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

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不可能面对每个劳动者,企业每人给一份经济补偿金也无力承受。

2、竞业限制的范围要界定清楚。

由于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竞业限制一旦生效,劳动者要么改行要么赋闲在家,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

鉴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可大可小,如果任由用人单位来认定,难免有被扩大之虞。

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约定竞业限制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

自由竞争和贸易自由是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竞业限制本身是对自由竞争的一种限制。

因此,竞业限制的实施必须以正当利益的存在为前提。

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

首先是存在竞争关系,最重要的是不能夸大商业秘密的范围,劳动者承担义务的范围被无限制的扩张,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受竞业限制约束的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所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前,一般要签订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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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义务人诶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应当以负有保密义务为前提,而负有保密义务应当以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且有合同约定为前提。
(二)支付费用不同
1.对于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如在职期间的保密津贴;
2.对于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有如下限制:第
一,只能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支付;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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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侧重点不同
1.保密协议侧重于要求劳动者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竞业限制侧重于要求劳动者不得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
(四)法律责任不同
1.劳动者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仅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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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期限不同
现行劳动合同法第23条并没有对保密义务的期限进行限制;
现行劳动合同法第24条对竞业限制的期限进行了限制,竞业限制期限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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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有什么区别 (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 (3)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 (4)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 一、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2)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保密协议的期限; (4)违约责任。而竞业禁止则不一定。 二、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劳动者应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业技术秘密,非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商业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通过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减少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最终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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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
任某于被招聘至上海某高科技公司,担任业务经理职务。双方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自1月至此12月,入职后不久,公司与任某签订了一份《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任某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且劳动合同解除后的2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否则承担违约金50000元。同时约定任某的每月10000元工资中包括保密费用1000元。7月份,任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久,任某到原公司同类型的一家公司工作。原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申请劳动仲裁,以公司每月支付了保密费1000元为由,要求任某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要求任某支付违约金50000元。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未支持该公司的仲裁请求。
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保密协议后是否还需要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支付了保密工资是否等同于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依据前述对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区分,案例中该公司虽每月支付任某保密费1000元,但该费用是保密费而非竞业限制补偿金,该公司未支付任某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金,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故该公司的裁决未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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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有如下区别:
(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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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竞业限制协议是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生效条件的,否则,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保密协议的生效并不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前提条件,保密协议一般自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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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追究法律责任的途径不同。因竞业限制发生的纠纷,受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限制。竞业限制的义务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首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劳动合同中存在保密义务约定的情况下,因违法保密义务发生纠纷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劳动仲裁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也可以通过普通的民事诉讼进行法律咨询服务,追究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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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2) 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保密协议的期限;
(4)违约责任。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劳动者应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业技术秘密,非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商业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通过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减少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最终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有如下区别:
(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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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条款止的区别
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
3、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
4、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
二、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时注意事项:
1、明确竞业限制对象
竞业限制的对象不是全体员工,竞业限制的对象必须是企业中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就业权利的限制,故劳动者在签订协议前要明确是否有签约义务,否则可以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维护自己的劳动权利。
2、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
竞业限制的范围是指对劳动者再就业时的择业限制范围。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明确竞业限制的地域
竞业限制的范地域是指对劳动者再就业时的地域的限制。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明确竞业限制年限
我国劳动合同规定,竞业限制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这就意味着上述特定的竞业限制协议的年限不的超过两年,否则超过的期限无效。
5、明确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标准
由于竞业限制合同限制了公民劳动的权利,因此,根据公平原则,企业必须给员工相应经济补偿。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做了约定,但对补偿金的数额并没有具体规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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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乙方受聘/服务于甲方,乙方有获得甲方商业秘密的机会,有利用甲方物质条件进行创作/经商的机会,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并确保乙方不与甲方竞业竞争,根据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以下术语在本合同中具有下列含义:
1.
1、本协议提及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与该员工在职、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
1.
2、本协议提及的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该竞争单位设立、直接/间接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单位;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竞争单位的关联企业;其他与甲方有竞争单位的单位。
1.
3、本协议提及的有竞争关系的地域范围: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
4、本协议提及的限制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产品情况而定,此处可以详尽列明产品类别)。
1.
5、本协议提及的限制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业务情况而定,自行填写)。
1.
6、乙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6
1、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的客户发生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务、收取订单、直接或间接转移公司的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对公司的业务产生或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不论是否获得利益;直接或间接在本协议第
1.4条所列单位中拥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务或获取任何利益;
1.
6.
2、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本人或与他人合作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
6.
3、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直接或间接引诱、要求、劝说、雇用或鼓励公司的其他员工离职,或试图引诱、要求、劝说、雇用、鼓励或带走公司的其他员工,不论何种理由或有无理由,不论是否为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或组织的利益;以其个人名义或以任何第三方名义怂恿或诱使公司的任何员工在其他单位任职;
1.
6.
4、乙方向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服务、合作或劳务。
1.
6.5 (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补充)。
1.7 不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开公司,均应在进入新用人单位就职前向公司书面说明新的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和主营业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的职务发明、科研成果提供应用和生产条件,根据乙方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
2、甲方有权就乙方的竞业行为进行调查、索赔。
2.
3、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两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不向上述单位提供技术、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也不组建或参与组建(包括委托亲友组建)、或参股竞争单位。但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此款义务的地域限制为有竞争关系的地域范围。
3.
2、乙方从甲方离职前应当与甲方确认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如乙方有竞业限制义务,乙方应向甲方索要《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参见附件
一),乙方根据该通知书取得竞业限制补偿金,乙方拖延/拒绝领取通知书导致甲方没有及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不影响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如因特殊情况乙方可以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乙方必须取得甲方出具的《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参见附件
二),取得该通知书后,乙方方能解除竞业限制义务。
3.
3、乙方不辞而别离开甲方时,竞业限制义务自其离开在甲方的工作岗位之日起自动开始,此种情况下,甲方无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乙方不得以“甲方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
1、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如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乙方同意按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
1.
1、乙方违约行为没有造成甲方损失或损失小于本条违约金计算数额总额的情况下,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标准:按本协议第
6.1条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计算方式甲方应付乙方总额的 倍加上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了调查、处理、纠正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所付出的经济损失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调查取证费等损失;
4.
1.
2、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大于
4.
1.1违约金计算总额的情况下,乙方赔偿标准:按本协议
4.
1.1条的计算的数额加上乙方或第三方获利数额/甲方直接与间接损失额计算违约金。
4.
2、乙方违反本协议竞业限制相关规定的,应立即停止违约,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五条 竞业限制期限
5.
1、竞业限制期限:本协议签署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日起满两年失效。
5.
2、关于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劳动者义务,根据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
5.
3、甲乙双方劳动合同可能存在多次续签情况,本协议不必在每次续签劳动合同时另行续签,劳动合同期限内视为当然的竞业限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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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1、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月向其支付,支付首日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次月 日,以后每月 日前支付相应款项,每月金额为 元,共计 个月,并由甲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法律无明确规定,此处补偿百分比可以自由选择一个额度,建议不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50%之间)
6.
1.
2、乙方应在离职前向甲方书面提供其本人的银行账户用于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乙方未提供账户、提供账户错误、账户注销等各种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及时支付该等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在此期间不免除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
6.
1.
3、乙方拒绝接受、自行放弃、不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不免除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
6.
1.
4、若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强制性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则甲方在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前予以补足到最低标准,在此之前,乙方仍应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6.
2、乙方领取补偿金时,应向甲方出示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认后方可领取。乙方逾期一个月未能向甲方提交任职情况证明,视为放弃该月的补偿金。
6.
3、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6.
4、甲方如认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此项通知可以邮寄送达,以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地址为准(若乙方地址或联系方式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通知以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地址或联系方式为准),邮出七日后,乙方竞业限制义务自行终止,同时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补偿金。
6.
5、乙方可与甲方协商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但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自己的竞业限制义务。
第七条 其他
7.
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诉讼均由甲方实际经营地人民法院管辖。
7.
2、《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7.
3、双方一致同意对本协议补充、修改时,以书面方式签订补充或者变更协议,该补充、变更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一: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自 年 月 日起,从公司离职。其所负有的竞业限制义务自 年 月 日,开始生效。
竞业限制合同履行期间的竞业补偿,自生效日起算,计算与发放办法按照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日期:
强制竞业限制协议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就逼迫签竞业限制协议而言,如果公司纯粹的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所以违法,原因在于该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有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无此直接规定,即便用人单位将拒绝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列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该规定亦不合法,因为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属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应严格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不得采取威胁、胁迫等手段要求订立。鉴于此,对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自身可以主张,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公司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即便双方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还须看自身是否符合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定主体中劳动者的规定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照一下自身,是否符合。如果不符合,平时的工作又接触不到公司商业秘密,签了又能怎样呢确实不符合上述人员范围,用人单位的做法跟掩耳盗铃又有何区别呢。如果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中的一类,鉴于现处于劳动合同履行状态,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原因见上文。(建议:如果确需订立经营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掌握主动权的劳动者入职时即与之签订)如果双方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就讨论一下协议的内容。
首先,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其次,应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当然,如果自身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的约定,应结合经济补偿,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支付违约金后,公司可以继续要求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关于经济补偿,其应当不低于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1/3(并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公司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自身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则不再具有约束力。再次,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公司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自身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自身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经济补偿,但自身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然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司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同时自身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最后,须注意劳动合同因自身退休而终止的,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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