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超过六十岁劳动关系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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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男性劳动者年满60岁后达到退休年龄,所以60岁农民工参加工作的,不会构成劳动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农民工超过六十岁劳动关系吗

一、农民工超过六十岁劳动关系

男性劳动者年满60岁后达到退休年龄,所以60岁农民工参加工作的,不会构成劳动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劳务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

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

3、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

而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4、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男性劳动者达到60岁后退休,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建立用工关系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所以60岁农民工参加工作的,不会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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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岁农民工工伤赔偿多少数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六十岁农民工工伤赔偿多少数额问题解答如下,
一、六十岁农民工工伤赔偿多少钱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农民工医疗费赔偿标准
职工工伤医疗费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进行支付。
农民工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
农民工工伤伙食费赔偿标准呢按照用人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费的70%进行赔偿。
农民工食宿交通费赔偿标准
农民工食宿按照用人单位因公出差标准予以报销。
农民工康复治疗费赔偿标准
农民工康复治疗赔偿标准按照工伤保险基金标准进行赔偿。
农民工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
农民工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是按照工伤保险规定进行赔偿。
农民工停工留薪赔偿标准
农民工停工留薪赔偿按照原农民工工资福利不变,并按月进行支付。
农民工生活护理费赔偿标准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赔偿。
2、大部门不能自理: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赔偿。
3、部门不能自理: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赔偿。
农民工工伤复发赔偿标准
农民工工伤复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赔偿。
农民工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
1、一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24个月赔偿;
2、二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22个月赔偿;
3、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20个月赔偿;
4、四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18个月赔偿;
5、五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16个月赔偿;
6、六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14个月赔偿;
7、七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12个月赔偿;
8、八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10个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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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十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6个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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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90%赔偿;
2、二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85%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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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75%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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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七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60%赔偿,
备注:农民工七级、八级、九级、十级伤残津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农民工工亡保险赔偿标准
1、农民工丧葬补助金赔偿标准
农民工丧葬补助金为该地区上年度职工6个月平均工资。
2、农民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标准
①配偶每月40%;
②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③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根据1991年第87号令《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农民工因工负伤,由企业给予免费医疗。医疗期间,农民工原标准工资照发。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送回农村妥善安置,由企业按下列办法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抚恤费标准,按月发给,直至死亡;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农民工原标准工资的 70%,按月发给,直至死亡;
(3)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根据其伤残程度一次性发给。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农民工患职业病的,其医疗和生活待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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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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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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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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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农民工医疗费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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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停工留薪赔偿按照原农民工工资福利不变,并按月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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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赔偿。
2、大部门不能自理: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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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复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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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24个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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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五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16个月赔偿;
6、六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14个月赔偿;
7、七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12个月赔偿;
8、八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10个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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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85%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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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75%赔偿;
5、五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70%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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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七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60%赔偿,
备注:农民工七级、八级、九级、十级伤残津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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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丧葬补助金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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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抚恤费标准,按月发给,直至死亡;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农民工原标准工资的 70%,按月发给,直至死亡;
(3)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根据其伤残程度一次性发给。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农民工患职业病的,其医疗和生活待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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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岁农民工工伤赔偿多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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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十岁农民工工伤赔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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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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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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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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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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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农民工医疗费赔偿标准
职工工伤医疗费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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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赔偿。
2、大部门不能自理: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赔偿。
3、部门不能自理: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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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24个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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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七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12个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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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十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6个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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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90%赔偿;
2、二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85%赔偿;
3、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80%赔偿;
4、四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75%赔偿;
5、五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70%赔偿;
6、六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60%赔偿;
7、七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60%赔偿,
备注:农民工七级、八级、九级、十级伤残津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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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丧葬补助金赔偿标准
农民工丧葬补助金为该地区上年度职工6个月平均工资。
2、农民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标准
①配偶每月40%;
②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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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1年第87号令《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农民工因工负伤,由企业给予免费医疗。医疗期间,农民工原标准工资照发。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送回农村妥善安置,由企业按下列办法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抚恤费标准,按月发给,直至死亡;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农民工原标准工资的 70%,按月发给,直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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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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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年龄超过六十岁还属于劳动关系吗
属于。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者,如果他们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继续劳动是他们生存的需要。因此,将他们置于《劳动法》的保护之下是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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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超过60岁的农民工可以认定工伤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某某置业公司不服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行政复议案
一、具体案例
7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滨人社工伤认案字[]第85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在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从事门卫的王某某,于4月25日从家驾驶电动车到单位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之规定,认定王某某为工亡。
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人社工认案字[]第8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9月23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滨人社工伤认案字[]第85号工伤认定决定。
理由是
1、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申请人与王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因王某某已经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王某某和申请人之间属于劳务关系。
2、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4月25日,王某某没有向任何人请假,擅自脱离门卫岗位回家,在擅自离岗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
二、复议结果
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对王某某作出的滨人社工伤认案字[]第85号工伤认定决定。
三、对本案法律适用的分析
申请人提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而此规定是对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的一般性规定,而《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求的答复》,是对特殊的进城务工农民的特殊规定,因此,应适用特殊规定处理本案。
尹玉栋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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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六十岁被辞退有赔偿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超过六十岁被辞退有赔偿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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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超过60岁的农民工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某某置业公司不服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行政复议案
一、具体案例
7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滨人社工伤认案字[]第85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在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从事门卫的王某某,于4月25日从家驾驶电动车到单位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之规定,认定王某某为工亡。
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人社工认案字[]第8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9月23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滨人社工伤认案字[]第85号工伤认定决定。
理由是
1、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申请人与王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因王某某已经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王某某和申请人之间属于劳务关系。
2、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4月25日,王某某没有向任何人请假,擅自脱离门卫岗位回家,在擅自离岗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
二、复议结果
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对王某某作出的滨人社工伤认案字[]第85号工伤认定决定。
三、对本案法律适用的分析
申请人提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而此规定是对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的一般性规定,而《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求的答复》,是对特殊的进城务工农民的特殊规定,因此,应适用特殊规定处理本案。
尹玉栋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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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六十岁没认定工伤怎么赔偿?
超过六十岁没认定工伤的,此时是需要先进行工伤认定,再进行相应的赔偿的。对于我国的劳动者来说,即使是在工作的时候已经超过六十岁的,如果是发生工伤的,也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是自身的情况要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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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你好,我今年五十六岁了,是一个在异地打工的农民,以前在外打工挣钱是为了给孩子成个家,现在孩子都已成家。我想再挣几年钱来自己养老。妻子在老家耍起,没做农活,也不把家料理好,我每年回家几次,家里整过象垃圾场一样。因为土地被全部租出去了,一年有一万多元的租金,我每年也给妻子一万块钱的生活费,都做为妻子在家的生活费,她自己还不够用,自己一年到头一分钱都不会挣。我想请问下,我是不是必须要挣钱来养她所有开销。我现在岁数大了,也挣不到啥子苦力钱了,只想能留点钱来养老
[律师回复]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均为劳动所得,指夫或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一切劳动,包括脑力劳动,体力劳动所获得的工资报酬和奖金报酬等。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投资等其所获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包括作品出版发行或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或者转让专利权所取得的收入,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或转让商标权所取得的收入等。
4.共同受赠、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一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则,但是,按照《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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