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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解除后,对添加物的处理,要看合同是否有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的,由承租人自行处理,产生纠纷的,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方式
1、协商解除当事人有权自愿订立合同,当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自愿终止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安排和处理。
2、约定解除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经常事先就合同的解除事由作出约定,以满足不同的需求和目的,一旦约定事由出现,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即便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可提前解除的具体内容。
在履约过程中,符合法定事由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仍然有权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在房屋内添加物品的,如果合同有约定,按合同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的,一般由承租人事带走添加物,如果产生争议的,可以协商或者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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