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资助买房离婚怎么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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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后父母资助买房离婚时首先按照约定处理房屋,对于各方没有约定的情形,需要先判断此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属于,在离婚的时候,男女双方可以先协商后分割,无法协商的起诉即可。
婚后父母资助买房离婚怎么办理?

一、婚后父母资助买房离婚怎么办理?

1、婚后父母资助买房离婚时首先按照约定处理房屋,没有约定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2、婚后父母买房,离婚时常见的处理办法:

(1)婚后父母双方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购买的房屋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享有房子的产权。也就是说,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应该考虑父母的出资额进行分割。

(2)婚后由父母双方出资买房,且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非,双方针对房产另外有约定。

二、婚后父母资助买房,会被认定为是对子女的赠与吗?

1、婚后父母资助买房,不一定会被认定为是对子女的赠与。

(1)如果父母把房屋购买在自己名下,只是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房屋产权与子女无关。

(2)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如果有书面借条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2、若有明确表示,可以被认定为是赠与。

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婚前、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情形是比较常见的。考虑到现实生活之中离婚率比较高,故此父母在出资买房的时候,可能会约定若是后期男女双方离婚,房屋的具体处理办法。对于有约定的,那么按照约定处理即可。没有约定,那么在离婚的时候,需要依法判断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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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过存活的子女,生育的子女同时存活的数量不超过2个,现存1个子女或者2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申请人提出申请,村委会、镇乡人口和计生办调查核实,没有违返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报区人口和计生委批准,可以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04年2月7日通知:二、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原则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试验工作。奖励扶助标准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由和地方财政确定合理比例共同负担,纳入专项资金预算。奖励扶助金发放,要建立资格认定、资金发放和监督检查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机制,采取建立财政专户和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或委托代理机构发放的方式。试点地区可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合适的发放道和方式。试点取得经验后,由财政部、人口计生委明确或统一发放方式和监管政策。从2004年起,首先在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省和重庆市,以及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江西、安徽、河南、湖南、湖北省各1个地(州、市),贵州省遵义市进行试点,同时鼓励东部省份自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国推开。以山西省为例:第三十三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60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奖励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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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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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
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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