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是否可以使用假释人员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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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国有企业是否可以使用假释人员,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国有企业是否可以使用假释人员

一、国有企业是否可以使用假释人员

假释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刑法》对假释犯应当遵守的规定中,没有关于就业的限制。人社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同时该《规定》第65条规定,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假释的失业人员。这说明,假释人员符合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所以国有企业是可以任用假释人员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第六十三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第六十四条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

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

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什么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指公民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应当具备的条件,它受年龄、剩余劳动力、教育程度、执业资格、人身支配自由、竞业限制、任职资格等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影响。

除了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劳动者外,法律还规定,下列人员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或者其用工不构成劳动关系: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在校学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非法用工人员等。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假释人员是享有工作的权利,也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没有就业的限制。

所以企业在招聘的时候不要歧视假释人员,要给别人一些公平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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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提出假释建议书;
二、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收到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三、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假释。
惩罚的目的在于自省。自省的目的在于改过自新。只要服刑人员满足假释的条件,就可享有从宽政策的待遇。
服役人员的假释条件条件如下:
一、主体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服役人员。对屡教不改和泛暴力性质的罪犯除外。因为其犯罪性质恶劣,不应予以假释,假释的主体具有一定性。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享有被假释的机会。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只有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服役人员,并且表现良好,有悔过之心的重大表现,积极改过,才有可能被假释。
二、被假释的前提是积极改过自新。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假释作为一种鼓励犯罪人员积极改造的刑事制度,其目的在于鼓励罪犯积极改过自新,不再危害社会。所以被假释的前提是深刻自省,比较深入透彻的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用实际行动证明自身的改错觉悟以及不再有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服刑人员要在服役期间。被假释的条件成立于服役人员在服役期间。换句话说,不是说满足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翻译人员,就可以获得假释的机会。所有的改过自新,都是在接受教育改造之后才会形成的所以服务人员的假释必须是在服役开始一段时间后,而不是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立刻采取。
为维护人民法律严肃性和判决的稳定性,根据我国刑法第85条有关司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复议人员,若要获得假释,需再辅以一定的时间之后当具备上述条件之后,优秀的服务人员将会方可申请,若被判为无期徒刑的服役人员,须在复印后13年才能提出申请。除非因国家需求的特殊情况,才能够提前获得假释。这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灵活性。
当然,重要的是如果复印人员要想得到假释的机会,就必须好好表现,好好接受教育,这样的执行人员还会根据服务人员的实际情况,向提请减刑或假释的请求,并递交书面申请书,俗称《提请假释申请书》,其中包括以书面形式表述这名服役人员有重大表现,并附带改过自新的相关的具体材料证明。在受理申请之后会进行审查,用通过组合议庭的方式方法来进行审理相关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服役人员,会判出减刑或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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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当然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安置企业职工根据国家政策,国有企业破产必须妥善安置职工。由于历史原因,国有企业包袱沉重,一旦破产安置职工就是一件头等大事,安置费用必须落实。为了解决安置费用的不足,国家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其中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金优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就是筹措安置费用的重要渠道。《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指出: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开拓就业门路,关心破产企业职工生活,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并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
3、安置职工优先划拨土地的抵押权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逾期不偿还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抵押物,从拍卖所得款中优先受到偿还。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设置抵押,抵押权人也同样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企业破产时,划拨土地的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了特别法的调整,职工安置成了划拨土地出让金的
第一顺序受偿人,抵押权人降为
第二顺序受偿人。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破产企业属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首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破产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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