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清算管理人决定不服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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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产清算管理人决定不服如何处理

一、对破产清算管理人决定不服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破产清算管理人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起诉,如果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法》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第一百三十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义务

1、主动申请回避与如实说明的义务。

在进入指定管理人程序后,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发现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并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

如果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经过内部审查发现存在上述利害关系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回避并做出书面说明。

如果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发现与破产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依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辞去管理人职务,并应阐明正当理由。

比如,依照破产法和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对已知债权人的公告则在“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而且可能随着破产程序的进行而出现一开始并未知的债权人,而在该司法解释对利害关系的界定中,如曾经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担任债权人的法律顾问、与债权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法定亲属关系等均被视为与破产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属于应主动申请回避的情形,这就存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在破产案件进行过程中发现和破产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可能性,一旦发现,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辞职,且应在收到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决定书次日起在人民法院监督下向新任管理人移交全部资料、财产、营业事务及管理人印章。

2、不得拒绝人民法院指定或转让管理人职责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一旦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除非存在法定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情形,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且,一经指定后,必须亲自担任管理人,不能向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转让管理人职责。

因为如果允许转让,则使得人民法院的指定流于形式,可能出现没有进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和个人担任实际破产管理人的情形,这违反了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对破产案件的审理,毕竟人民法院在指定管理人时,是依据法律所规定程序严格选出的,而进入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也都是经过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审查并公示过的,而且对破产管理人职责的任意转让不利于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管理和监督,不利于对破产案件的审理。

如果对清算的管理人的给出决定不服的完全在整个清算小组里面进行讨论,如果讨论结果没有改变事实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办理诉讼,而且在管理人的确存在着过分的违法行为时,法院可以转让其职务,以上内容整理完毕,如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到律图网做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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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破产清算管理人是干什么的?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全面接管破产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3、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活动4、对破产财产重新估价5、向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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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怎么办,破产清偿
[律师回复]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怎么办人民之间因破产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情形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争抢某一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另一种是连个或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相互推诿,谁都不愿对某一破产案件行使管辖权。对于破产案件管辖权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当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争议双方的共同上级人民在对破产案件进行指定管辖时,除考虑法律规定管辖权的立法目的外,还应考虑破产案件本身的特点,本着方便当事人,便于破产案件审理的原则和精神来进行案件的制定管辖。 二、破产清偿的顺序是什么样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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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管理人属于企业吗
破产清算管理人不属于企业。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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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和清偿顺序
[律师回复]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怎么办人民之间因破产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情形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争抢某一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另一种是连个或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相互推诿,谁都不愿对某一破产案件行使管辖权。对于破产案件管辖权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当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争议双方的共同上级人民在对破产案件进行指定管辖时,除考虑法律规定管辖权的立法目的外,还应考虑破产案件本身的特点,本着方便当事人,便于破产案件审理的原则和精神来进行案件的制定管辖。 二、破产清偿的顺序是什么样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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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破产清算管理公司的条件
成立清算公司需具备的条件:1、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的人员组成。根据破产清算工作具有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必然决定了应当由会计、审计、评估、法律等专业人员组成,并且为了工作开展的便利,对专业人员还要求有一定的资质。2、中介破产清算组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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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欠款纠纷怎样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清算欠款纠纷怎样解决问题解答如下,
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可以要求进行破产清算时优先支付员工赔付。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其中第四十六条也有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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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怎么办,破产清偿的顺序
[律师回复]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怎么办人民之间因破产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情形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争抢某一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另一种是连个或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相互推诿,谁都不愿对某一破产案件行使管辖权。对于破产案件管辖权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当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争议双方的共同上级人民在对破产案件进行指定管辖时,除考虑法律规定管辖权的立法目的外,还应考虑破产案件本身的特点,本着方便当事人,便于破产案件审理的原则和精神来进行案件的制定管辖。
二、破产清偿的顺序是什么样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破产清偿的顺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怎么办人民之间因破产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情形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争抢某一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另一种是连个或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相互推诿,谁都不愿对某一破产案件行使管辖权。对于破产案件管辖权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当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争议双方的共同上级人民在对破产案件进行指定管辖时,除考虑法律规定管辖权的立法目的外,还应考虑破产案件本身的特点,本着方便当事人,便于破产案件审理的原则和精神来进行案件的制定管辖。 二、破产清偿的顺序是什么样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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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
破产清算管理人的职责是:第一,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第二,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第三,以破产企业名义开展民事活动;第四,破产财产清算。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等行为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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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申请了公司的破产结果被法院给驳回了,对于法院驳回申请破产清算的理由不服怎么办
[律师回复]
1、《企业破产法》及《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有特定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审查强制清算案件立案条件的依据一、二审法院系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及《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作出原裁定,而《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破产案件,《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开篇也即言明,“……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因此,上述法律条文仅适用于法院在审查破产案件受理时,不能当然类推至其他场合适用。
强制清算案件与破产案件是两类不同的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的法律基础是《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lt;/SPANg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gt;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不属于《企业破产法》及《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的调整范围。因此,不能依据《企业破产法》及《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作出不予受理清算案件的裁定。故一审、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2、《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所述的破产原因,仅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是证据所证明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和第四条相结合,指出了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时,破产原因成立。但这并非是从证据上证明了资不抵债,而是为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在法律上的一种推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也明确了这是一种当然推定。
再审被申请人备案于其工商档案中的最后一次年检,即2000年年检报告中提交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提示:再审被申请人资产总额为155390697.83元,负债总额40536828.83元,资债相抵后的净资产额为114853869元。也就是说,清偿完所有债务后,再审被申请人仍拥有近1.15亿元的资产,已明确否认了资不抵债的可能性,再审被申请人根本不符合破产条件。

3、法律已明确了强制清算与破产两种案件的衔接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六部分(32~35条)为“关于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的衔接”。依据这些规定,在申请人提起强制清算申请后,法院在强制清算案中指定的清算组才是对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最有发言权的法律主体。

4、再审申请人作为债权人,有申请事项的选择权
申请强制清算或是破产清算,债权人享有法律上的选择权,(2011)高法特清预终字第4308号民事裁定是对再审申请人该选择权的侵害。

5、如本案不予受理,司法实践中将根本不存在符合受理条件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案件”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列举的五种情况,已经尽数囊括了债权人实现债权时发生困难的全部情形。在这些情况下,如果都被认定为符合破产原因,进而可以驳回强制清算的申请,那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债权人提出强制清算的案件将不复存在。因为每一个案件都可以被装进这个口袋,从而被判定为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这将是非常荒谬的。
综上所述,(2011)高法特清预终字第4308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恳请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七、最高人民法院裁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中国国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八、本案所涉问题的分析
(一)关于债权人的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问题
依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09291号生效判决,本案再审申请人中国国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长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且债权至今未获清偿,具备债权人身份。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关于“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规定,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或者股东利益的”的规定,长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解散后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中国国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其申请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关于破产原因和强制清算原因竞合时债权人是否享有选择权问题
一、二审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认定长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不予受理中国国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长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虽然《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系债务人的破产原因之一,但在企业法人解散但未清算、破产原因和强制清算原因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对是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还是申请强制清算依法享有选择权。债权人依法申请强制清算后,如经清算,债务人财产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债务人财产清偿完毕全部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给出资人后依法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如经清算,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清算组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规定,依据其与全体债权人协商确定的清偿方案清偿债务的外,清算组应当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的规定,以及《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关于“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反之,如果债权人在上述情况下径行选择了破产清算,在清理债务人财产后,发现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负债的,最终理论上还存在破产清算向强制清算的转化,即仍应对清偿完毕债务人对外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分配后终结相关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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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管辖方式有哪些,破产清偿的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怎么办人民之间因破产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情形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争抢某一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另一种是连个或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相互推诿,谁都不愿对某一破产案件行使管辖权。对于破产案件管辖权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当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争议双方的共同上级人民在对破产案件进行指定管辖时,除考虑法律规定管辖权的立法目的外,还应考虑破产案件本身的特点,本着方便当事人,便于破产案件审理的原则和精神来进行案件的制定管辖。 二、破产清偿的顺序是什么样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我朋友公司破产了,当时我也是入了股的,但他现在破产了,我就想问一下破产清算股东怎么解决啊?
[律师回复]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破产清算股东怎么解决是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四、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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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管理人一般由谁担任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权由当地法院指派,对象通常为法定清算组织或法律认可的独立第三方,如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对于规模较小、债权债务关系单纯的企业,个人也可能被选为管理者。这些人员需具备专业知识和执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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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面临破产,管理清算小组已经进场,那企业之前拖欠的工资什么时候发、之后的又怎么发,假如在清算管理组进来后离职了这个工资会在什么时候给我结清?什么时候发放?
[律师回复] 你好,
一)债务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
  
(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其中,第一、二顺位的请求权,称为优先请求权。
  (
二)破产财产变价
  破产财产变价,是指清算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破产财产在变价前,有必要进行估价的,应当进行估价。清算组进行破产财产的变价,应当制订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依照国家规定不能公开拍卖或出售的财产,应依国家规定的方式变卖。变卖破产财产,原则上应公开进行,通常采用的形式有拍卖、招标出售、标价出售。
  (
三)破产分配
  破产分配,应首先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报清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定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
四)补充分配
  破产分配终结后,如发现本应纳入破产财产分配的破产人财产的,应当追回财产,进行补充分配。一般说来,追回的破产财产通常是破产人隐匿、私分的财产,此外还有遗失财产、被盗财产及被他人合法占有而在破产人财产清册中遗漏的财产。
破产案件管辖权有争议,法院能否判决破产
[律师回复]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怎么办人民之间因破产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情形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争抢某一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另一种是连个或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相互推诿,谁都不愿对某一破产案件行使管辖权。对于破产案件管辖权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当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争议双方的共同上级人民在对破产案件进行指定管辖时,除考虑法律规定管辖权的立法目的外,还应考虑破产案件本身的特点,本着方便当事人,便于破产案件审理的原则和精神来进行案件的制定管辖。 二、破产清偿的顺序是什么样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公司最近因为运营不周,想要进行破产申请,想请问律师申请破产清算股东会决议是怎样的,破产清算审计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一、清算之日的确定:主要从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进行清算之日开始确定;
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二、清算财产:
1、清算开始时公司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
2、应该先由公司先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3、清算开始之后至清算终结之前公司所取得的财产;
三、清算费用:
1、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
2、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3、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
4、清算过程中为了维护股东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够清偿债务的,需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五、清算方案:
1、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企业债务。
2、企业没到清偿期的债务,也要以清偿,但需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3、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
4、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5、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股东、债权人暂时不可以参加分配的,清算组要从清算财产中提存相应比例的金额。
六、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确认后,则默认为已解除清算组的责任。但是清算组有违法行为的,不在此限。
公司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与公司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公司歇业后,被登记主管部门注销登记,但没有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担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诉讼主体。因此,申请破产清算股东会决议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以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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