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订劳动合同诉讼时效是几年?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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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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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签订劳动合同诉讼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若没有与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职员未从单位离职,那么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不签订劳动合同诉讼时效是几年?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诉讼时效是几年?

不签订劳动合同诉讼时效是一年,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特征包括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等。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

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劳动纠纷发生之后,劳动者若是想要采取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好是在法定的时效范围内提出申请。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劳动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若是超过时效才申请劳动仲裁,可能会导致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不能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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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和
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根据旧公司法第111条的规定,从字面理解,股东有权提起的诉讼是“停止侵害之诉”,性质上属于侵权之诉。对于这种救济方式,原公司法并没有单独规定诉讼时效,因此我们认为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停止侵害”是法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
一,这一方式属于事中救济。  对于股东会的违法决议,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旧公司法没有作出更明确的规定。显然,仅仅一句操作性不强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是无法真正保护股东利益的。  新公司法对该条做了较大改动,针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以及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存在的瑕疵情形都作出了规定。其
一,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内容无效,但对于这种无效的救济,却没有规定。是否应当比照该条
第二款的规定,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确认无效,对于这一问题需要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其
二,规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对于股东这一撤销权的诉讼时效做出了特殊规定,即60天。我们下面来讨论一下后面这种情形,在新旧法律适用衔接上可能出现的问题。  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违法决议是在新公司法施行以前做出的,股东向提讼的依据应当是旧公司法第111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应当是2年。如果股东是在新公司法施行以后向,那么其诉讼时效应如何确定是适用《民法通则》的2年还是新公司法的60天  有学者主张适用新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为60天,不过这60天是从2006年1月1日起算的。这样好处是可操作性强,但是也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必须明确对于发生在什么时间范围内的违法决议,股东的诉讼时效可以顺延至2006年1月1日起60天。比如,违法决议是2004年1月2日做出的,股东如果可以顺延至在2006年3月前,则其实际的诉讼时效超过了2年。而且越接近2005年底的,诉讼时效越短。如此可能出现的情形就是股东们极有可能集中在2006年的前两个月向,大大加重了司法系统的负担。这样一刀切的做法抹杀了实践中存在的差异。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理,新法只能对其施行以后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溯及到其施行以前的行为,这是为了保证人们能够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预期,从而对是否行为以及如何行为作出判断。诉讼时效虽然从表面上看属于一个程序问题,而实质上却涉及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即胜诉权的问题,而且立法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也都体现在实体法中。对于诉讼时效这一问题,应当以当时的法律为依据。据此,笔者认为对于在新公司法施行前所发生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违法决议,股东们应当自违法决议作出之日起2年内向。这样既可以保证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又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可预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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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仲裁未签订劳动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条
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时效在没有解除劳动关系时,时效自未签订劳动合同之后计算一年,解除劳动关系的,时效自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实践中对此有争议。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点,有人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有人说从未签合同满一年时起算。两种说法,在实务中都有采纳。2011年11月8日江苏省高院、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对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点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计算一年。按此规定,在2011年11月8日之前实务中按第一种说法,即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之后按第二种说法,即从未签合同满一年时起算。两种说法,涉及到双倍工资性质的认识。
之前的做法,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开始超算时效,是把双倍工资的性质认定为劳动报酬。现在的做法不视双倍工资为劳动报酬,而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这种规定也不无道理,因为《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的描述规定在
第八十二条,这一条所属的章节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这一章更多的是对用人单位的责任要求,属于处罚性规定。从这个逻辑关系上来看,把双倍工资界定为惩罚性的赔偿,而不是劳动报酬,也有一定的道理。
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用人单位未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一年期满时,从一年期满这个时间点开始计算一年的时效,如果超过这个时间再主张双倍工资,那就不会得到支得支持了。比如,劳动者是2008年1月1日入职,用人单位应当在2008年1月31日之前与劳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到2008年21月31日满一年,从次日起即2009年1月1日起计算一年的时效,那么劳动者最迟在2009年12月31日前要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过了这个时间就超过仲裁时效了。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会给企业带来多大的损失,反而会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双倍工资是法律的硬性规定,如果不签订就有可能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因为双倍工资是按照劳动者实际收入来计算,如果满一年计算11个月,那是一笔不小的数目。用人单位更要注意的是合同到期后,续签合同的问题。有些用人单位也知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对新入职人员要求很严格,都能签订,但对于续签合同往往有所疏忽,如果合同劳动期,但没有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同样视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样要支付双倍工资。所以,人事部门在工作中尤其要细致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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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劳动合同诉讼时效是几年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1、协商程序。2、申请调解。3、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4、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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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一般签订几年
劳动合同几年一签或者一签是几年,法律并无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即可。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与劳动者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订立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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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自始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害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请求主要涉及的一是返还财产,二是赔偿损失。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请求权作为诉讼时效客体,均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但是,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实务中颇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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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观点。试举一例,若甲乙两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企业于1997年1月日借款100万元给乙企业,借款期限为2年,乙企业到期没有还款,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提讼。如果根据
第一种观点的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从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那么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人民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利的。而且,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即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行为设立时起,就应当熟知法律的明确规定,对所进行的民事行为能否受法律的保护,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有准确的判断。但实际上,很多民事行为属有效、无效抑或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尚且存在诸多争议,却要求民事主体在订立民事行为时便能准确判断,无疑是一种苛求。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不应自无效行为发生时起计算。
第二种观点虽然在司法实务中经常被采用,但是,其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财产返还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实质上是将无效民事行为等同于有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既然无效,当中的关于义务履行期限的约定亦属无效,故不能以之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标准。而第三种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充分。
首先,无效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本身是个法律问题,其效力是由人民和仲裁机构等确认的,在被确认为无效之前,除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一般都认为该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如上述例子中无效合同的签订)之日起,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显然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其次,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是当事人的一种主观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合法权益,其权益是否受到侵害,需要人民经过审理后才能确定。在逻辑上,只有民事行为的无效性被确认,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的请求才具有法律依据,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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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几份合法
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应持有至少一份合同文本。劳动合同是保证双方利益不受损害的关键文件,因此双方都必须妥善保管。这样在产生任何劳资纷争之时,双方都能够凭借手中的合同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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