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对共同房屋进行分割后,双方持离婚协议书、房产证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方法有哪些
妻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后,往往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争议不下,没有好的处理意见。
一般地,夫妻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则。
分割的方法主要有:
1、实物分割,这是最常用的方法。
一般经估价后,夫妻的很多共同财产如分割了就容易影响其使用价值,所以为了不影响财物的使用价值,在各财物价值基本均等的情况下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
2、价金分割。
通常夫妻两人都不想分得某些财物,或者财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其使用价值降低、消失,那么可把该财物变卖,对所卖得的价金进行均分。
3、价格补偿。
一些财物不能分割,一方取得该共同财产后,需补偿另一方相当于一半的价格。
通过以上的分析,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分割共同房屋后,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由夫妻双方持离婚协议书、房产证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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