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免责,是指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免责条件或者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合同债务人将被免除合同履行义务。
1、约定的免责合同中可以约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免除其责任的条件,这个条款称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并非全部有效,侵犯对方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2、法定的免责法定的免责是指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即使当事人违约也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违约损害赔偿在本质上是交换关系的反映。
从等价交换的原则出发,一方违约之后,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1、赔偿的范围。
损失一般包括财产的损毁、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者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指的是利润)。
(1)直接的损失:
财产上的减少、毁损、灭失;
(2)间接的损失:
可得利益而没得到。
如:
从国外进口的种子是假的,收获时应收1000斤/亩,实收300斤/亩,受到700斤/亩的损失。
2、限制性条件。
(1)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约时预见到的损失。
确定赔偿责任的界限,不在于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在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能预见到这种损失。
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违约损失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如果一方认为对方一旦违约将会给自己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或在性质上异乎寻常的损失,必须在订约时让对方了解这一情况。
否则,一旦对方违约也可能以他在订约时不能预见到违约会造成如此严重的损失而拒绝赔偿。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钓》对此有类似规定。
(2)遭受损害的一方有义务采取措施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如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如果因为自己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那么不能履行的一方是需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可是履行违约行为并不代表可以免除合同义务,除非是不可抗力因素,如还有疑问,请欢迎您到律图网进行法律咨询。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