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公司合同盖私自刻的章有效力吗
民法典规定,公司合同加盖私自刻的公章时,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行为的对象是公章。
即专门用来盖公文、证件、印信上的机关、单位、企事业、团体、学校的公章(包括橡皮章、钢印、火印等)以及单位主管人员的名章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刻字业实行管理的活动和规定。
(2)行为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治安管理规定,承制公章。
即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和公安部发布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中对于刻制公章和单位负责人名章的有关规定。
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如利用非法制造的公章,进行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要按不同情节和损失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3)行为的主体是承制公章的工厂、商店、刻字摊的负责人和有关的职工。
行为属负责人指示的,应同时处罚单位负责人。
(4)行为人主观上有的是故意的,有的是过失的。
前者可能得到了委托制做人的某种好处;
后者属工作中的失误,如未能辨明委托人使用的伪造证明文件等。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私刻的公章是无效的,所以企业合同加盖私刻的公章,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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