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拆迁宅基地可能需要赔偿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具体需要赔偿数额,与被拆迁方遭受的损失有关。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也有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拆迁农村地区的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属于谁?
1、拆迁农村地区的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属于地上附着物者所有。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也是有可能会被征收的,根据规定,征收单位需要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若宅基地上有房屋,房屋的拆迁补偿费则需要支付给房屋的所有者。若征收的是其他类型的土地,土地上若有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需要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