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如果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限是2年的,超过二年后未向保证人主张债权时,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保证责任的范围有哪些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这种承担全部责任的保证,称无限保证。
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由保证人承担责任中的一部分,则该保证为有限保证。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能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连带保证超过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保证期限是2年,超过2年不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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