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2、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是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3、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
在这一点上它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都不同,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第四,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典型的用益物权是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如各国立法例上的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用益权、居住权、地役权等。
这些用益物权不仅地位较为重要,而且其适用范围也较为广泛。
但土地法、自然资源法等特别法上也有一些用益物权形式,如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狩猎权、取水权、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等。
这些用益物权在主体、客体或者效力范围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所以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首先适用特别法,只有在特别法无规定时,才适用民法。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同时想提请大家注意的是,用益物权的设立,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
也就是说,必须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占有)移转给用益物权人,由其在实体上支配标的物。
否则,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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